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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财政部:
  为了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四化建设,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归属问题,暂按中共中央〔197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税收缴纳问题,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林业部、财政部负责同志的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确定从1980年起,黑龙江省每年划款700万元,一定5年不变,按季度直接拨给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1979年下半年两区的税款,由黑龙江省按实收划拨给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具体执行办法,由财政部下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