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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兴安岭地区委员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各区革委会统一改称为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区委员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各区革委会统一改称为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1981年7月4日

各区委、区革命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组发〔1981〕168号文件通知:“省委决定,将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各区革命委员会统一改称为区人民政府。现任区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改称为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副区长,待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重新任命。”
  地委决定:各区革命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自然解除。各区所属的公社革命委员会,统一改称为公社管委会,现任的公社革委主任、副主任改称为公社管委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待人代会选举后重新任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