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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天然幼壮林抚育间伐副产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办法

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天然幼壮林抚育间伐副产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22日

各林场、经营所、商业科、劳动服务公司、生活服务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和发展后备森林资源,提高天然幼壮林抚育的作业质量,充分利用抚育间伐的副产品,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恢复小杆的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产小杆应在有设计、有计划的天然幼壮林抚育场地内间伐下来的副产品作小杆,小杆的规格为材长3米以下,小头直径为6公分以下,材种为松木、桦木、杨木,统称为松杂木杆。
  二、经销单位由商业林副产品经销公司(简称经销公司)负责收购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区收购或销售。
  三、经销公司必须与经营所签订生产合同,并按到场实际数量支付50%的货款缴经营所支付生产费用,由经营所统一安排委托生产。
  四、经营所必须协助经销公司建立小杆贮木场,贮木场的一切管理由经销公司负责,生产单位生产的小杆直接进小杆贮木场交货,经销公司不得私自收购。
  五、经销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收购价格,按月与经营所结算,经营所再与生产单位进行结算。
  六、经营所要加强对生产小杆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严格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天然幼壮林抚育作业规程,不准超量间伐,不准单纯取材。如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论处。
  七、经营所对生产的小杆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根据收购的数量向生产单位先预付30%的货款,等作业场地验收合格后再支付70%的货款。
  八、对抚育间伐下来的8公分以上、12公分以下的小径木,仍执行区政府84(118)号文件。
  以上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