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砂、石、黏土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办法
松岭区砂、石、黏土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区内开采砂、石、黏土等矿产用于基建、修涵、修桥、烧制砖瓦花盆的采矿单位和个体采矿者,无论建设资金来源如何,一律按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
第二条 各基本建设单位和筑路队因施工需要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应缴纳的矿产资源管理费按建委所作的工程预算总量由建委代收。其他从事开采砂、石、黏土活动的采矿单位和个体采矿者,应交纳的矿产资源管理费由松岭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征收。
第三条 砂、石、黏土矿产资源管理费,按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松岭区物价局规定执行,每立方米按0.5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 对拒报、虚报、瞒报矿产品数量和以各种借口不交管理费的,按《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采矿单位和个体采矿者按季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逾期不交者,由银行划拨并按日累计加收0.3%的滞纳金,两个季度不交者,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松岭区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