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建房的暂行规定
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建房的暂行规定
1990年3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为使土地得到合理化利用,进一步加强我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个人在建房中乱占滥用土地、私建乱建房屋超前消费土地现象继续发展,使人们树立起有偿使用土地的观念,结合我区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建房对象、条件:具有城镇正式户口,在住房上确有困难的职工(如: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等)。
二、用地标准:按国家和省地规定,居民新建住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三、个人建房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废弃地,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四、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市容。禁止用耕地、菜田和绿化用地。
五、个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1.建房户要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写清户主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常住人口(以户口簿为准)、建房理由、建房结构、面积、位置、资金和材料来源等,并要画出建房平行图。
2.乡、镇土地管理员对提出申请的建房户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为:①是否当地常住人口;②是否符合建房条件;③是否卖房、出租、转让原房又建新房的;④建房面积是否在规定面积标准内(标准为250平方米其中包括院庭);⑤建房位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⑥审查资金和材料来源,购买的材料是否有发货票;⑦是否超出年度用地分配控制指标。经审查后具备条件的,发给用地申请表一式三份。建房户要按格式要求填写好,并把购买材料的发货票附上。同申请表一并交给乡、镇土地管理员。土地管理员对用地申请表审查后,经主管乡、镇长同意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在规划区内的应附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意见)报区土地管理局审核,最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户经落界后,交纳土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建房户在房屋竣工后,要在30天内向所在地乡、镇土地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土地管理员要按验收的内容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用地许可证,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由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执照”,作为依法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凭证。
六、在乡、镇开展个体经营性活动的居民可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手续。
七、加强用地计划控制管理,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用地计划控制指标,从今年开始每年用地指标落实到各乡、镇,公布于众,不得突破。
八、加强干部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双重审批”制度。干部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建房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科级以上的干部(含副科级)报组织部门审核后,由主管区长批准,然后再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九、建房用地分两期审批。第一期为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第二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末。
十、为便于群众的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的指标、申请宅基地的户数、审批条件和结果等要张榜公布。
十一、各乡、镇要加强对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对违法、违章建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认真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居民,在松岭区《土地管理办法》《房产管理办法》未颁发之前,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精神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