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松岭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利益调整。为推进我区住房制度的改革,推行住房商品化,促进住房私有化进程,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金高福利制度,抑制住房的无度消费,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办发〔1988〕13号及黑房改字〔1988〕7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贯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房改方针,结合地区房改的具体部署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积极出售、出租公有旧住房
第二条 出售、出租公有旧住房范围:凡本辖区内1991年9月1日前竣工使用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均一律予以出售和出租(城建规划内近期将要改造和准备拆迁的除外)。
第三条 出售、出租公有旧住房的对象:凡持有本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居住者以户为单位均可购买或租用一次一处公有住房,对现住的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原住户申请不买不租者,一律解除承租关系,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收回住房。
第四条 出售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出租住房按使用面积计租。
第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的价格接黑房改字〔1988〕第7号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下浮10%执行。由于我区气候寒冷、水文地质条件极差,住房的自然破损现象严重,对住房的使用寿命影响很大。根据房屋结构等级分类的规定,我区砖木结构住房均为三等住房。住宅楼为砖混二等住房,其他结构房均为简易住房。
1.砖木平房成新折旧的标准,原则上应以四年降低一成新,即:
1991年至1988年期间建的住房,按九成新折价。
1987年至1984年期间建的住房,按八成新折价。
1983年至1980年期间建的住房,按七成新折价。
1979年至1976年期间建的住房,按六成新折价。
1975年至1972年期间建的住房,按五成新折价。
1971年前建造的住房一律为四成新折价。
2.白大块为简易结构住房。
3.对房屋主体墙有严重损坏的减价5%~20%,间壁墙有严重损坏的减价1%~10%,对冻害严重而引起的损坏,必须经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另行评估作价。
4.我区住房环境系数:小扬气镇内地段为减1%~5%,各乡镇环境系数均为减5%,房屋朝向系数可加减1%~5%,对地理条件差易受水灾的低洼地段可减1%~10%。
第六条 对暂时不宜出售或售不出去的公有旧住房,均实行小步提租,按调整后的租金计租。
1.住宅楼暂定为:一楼每平方米为0.4元,二、三楼每平方米为0.5元,四楼每平方米为0.45元。
2.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0.3元。
3.各乡镇的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一律按0.25元计租。
4.对现已居住我区公有砖木结构住房的社会户,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6元,按季收取。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资调整情况,租金标准每年由区房改办调整公布一次。
第三章 付款办法和住房标准
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担保。对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优惠房价的10%,对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价的50%、每超过7%,优惠总房价的1%,分期付款的购房者必须提交还款计划,按月缴付,付款不得小于分期付款限额内的月平均数,由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工资中逐月扣缴,划入产权单位住房基金户。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到期不能付清或在期限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付给的,产权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并从购房之日起,按收回产权时的租金标准,向当事人追缴租金,追缴租金可以直接从购房户的购房款中扣回,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补交租金。
第八条 对购房确有困难的职工,可持所在单位的购房证明,经区房改办审查同意后,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贷款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贷一次,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50%,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必须有单位担保。
第九条 对社会户购房者,一次付款。
第十条 为鼓励职工个人买房,对本企业内部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产权单位可以给购房者一次一处优惠价房,优惠标准为房价的15%,以后逐年调整。
第十一条 对社会的个体户购房一律不予优惠,均实行市场价出售,凡是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允许继承、转让、出售和进入房产市场。
第十二条 购买优惠价住房者,房款在未付清期间,调离本区或去世的,应由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原住户需退房时,可将住房退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从购房款中扣除折旧费退还给购房者。
第十三条 购买优惠价房的职工住户,付清全部房款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方可获得房屋产权。满5年后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后所得房款增值部分,售房者只能分得20%,其余80%归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收回。在出售住房前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出售,严禁非法买卖,但售房者以后不得购买优惠价住房。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按规定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和契税。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但购房者必须向房管部门缴纳1%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条 区(局)副处级以上干部购买优惠价住房,必须经地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科级干部购买优惠价房,必须经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住房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
1.正处级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本人为30平方米。
2.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本人为25平方米。
3.高级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的标准为高工(正)可享受副地级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本人为40平方米,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本人为35平方米)。高工(副)可享受正处级标准30平方米。
4.中级职称可享受副处级标准25平方米。
5.科级干部(含副科)标准为20平方米。
职工本人为15平方米,职工家属为5平方米,独生子女(领取证的)本人为10平方米。
6.多职工住户住房面积按照职务高的计算,对超出标准的住房面积,另增收租金一倍。
7.住房面积按常住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因上学、参军和非直系亲属同住户连续生活3年以上的均为常住人口。
第四章 售房回收资金和租房租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和分期付款扣收缴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建行房产信贷部专项存储,资金所有权不变。住房回收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经营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融通周转资金,不准挪用。凡挪用售房资金必须经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未经批准和违反使用方向的,建行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章 出售、出租后住房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购房者必须执行房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房管部门要为购房者提供有偿的优质服务,使购房者消除后顾之忧。
平房出售后,维修由个人承担,楼房室内维修也由个人负责。对楼房公共部位的维修应由产权部门进行。对林业系统外的职工住户每年每户缴纳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单位承担。购房户不准改变优惠价房的用途、设施和结构,不准在主体房上私接滥建。租住公有住房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购房者交清全部房款后,对所购住房有使用、居住、继承、出售和出租的权力。对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在出售时,必须到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办理交易批准手续,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售给区内的无房户和拥挤户的职工。不准售给社会人员,严禁非法买卖。
第二十条 原产权单位对以优惠价售出的公有住房有优先购买权。如职工因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需迁往外地,经房管部门允许,自己按有关规定出售给辖区内本企业职工,也可按原售价成新折扣交回住房,但对改变原结构、用途和严重破损的另行作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单位用公款给个人购买住房或用公款给个人垫付房款,一经查出,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为加强政府监督,完善房产交易市场,房管部门成立交易所,负责办理房产买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房管局和有关部门成立质量评定小组,负责审查辖区内所有公产房售出的价格。对自行提价或降价出售公房的单位和部门,评审小组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实行新房新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1991年9月1日起,凡在我辖区内竣工投入使用的新房、改造的危房和腾空再分配的住房,均实行新房新制度。以货币形式实行新房新租有偿租房,先售后租,大部分出售,小部分出租。对出租的住房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以息补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地有关规定,对新建住房、改造的危房,按标准价(建筑造价+征地费)优惠20%出售(一次性付款),产权归职工个人,差额由单位承担。我区新建砖木平房标准售价暂定为每平方米200元,出售楼房,按楼层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售价暂定为300元至380元,分期付款的,每平方米售价增加20元。
1.向职工出售产权后的住房,允许继承、出售、出租,但在出售时不得进入房产市场,只能售给职工原单位或当地房管部门。对售房款的增值部分售房者只能分得综合建房的比例部分,其余的归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所有,存入建行做建房资金。
2.对我区的“三权”在上单位的职工和有户口无职业的人员出售住房时,一律实行市场价出售,出售楼房,按楼层每平方米售价520至600元,砖木结构新平房每平方米售价300元,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出租和进入房产市场出售。
第二十五条 对暂时售不出去和不宜出售的腾空公有新住房,均实行新房新租和交纳住房保证金制度。
1.实行保证金的住房,按住房的建筑面积缴纳无房户,砖木平房每平方米暂定为50元,楼房,一楼每平方米60元,二、三楼每平方米80元,四楼每平方米70元。旧房串新房的每平方米增收20元。凡交纳保证金的暂不交房租费,以息补租。直至职工调离解除租赁关系时退回保证金,由新住户再交保证金,重新建立租赁合同。
2.凡交纳住房保证金的职工,必须由职工交足保证金后,由单位出据现金存款证明,经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行住房公积金办法。公积金的缴交、管理、使用等有关事宜详见《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