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 松岭林业局关于工资管理和工人、干部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松岭区人民政府 松岭林业局关于工资管理和工人、干部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速我区林业建设的发展,加强劳动工资和工人、干部的调配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资计划及工资管理
第二条 凡松岭区(局)范围内的全民企业,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均由人事劳动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必须坚持工资计划由人事劳动局负责,实行统一计划总额控制、监督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批准下达后,人事劳动局根据各单位的生产任务、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单位编制定员等因素制定各单位工资总额、季度年度工资定额控制指标,并报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第五条 各独立核算开支的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手册》由人事劳动局签发,审批工资时必须按月填报,交人事劳动局审核。
第六条 认真执行工资总额计划,不准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超支单位应提前分析原因,并提出超支报告,经人事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七条 严禁在工资基金专户外用其他各项业务收入假借任何名义从银行套取工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加强对劳动工资计划的统计分析工作,人事劳动局必须在下月5日前,将本月工资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工资支付形式
第九条 在我区(局)范围内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辅以奖金、津贴等补充形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搞活工资分配采用其他工资形式的,必须向人事劳动部门提出,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
第十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人员范围和办法:
一、干部、代干及后勤服务人员,不具备实行计件工资条件的生产工人。
二、干部和以工代干实行按月计资办法,即节假日、公休日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经局主管领导特批及基层生产单位必须随工人生产工作的除外)。后勤工人和不具备实行计件条件的生产工人可实行按日计资的办法,也可实行月资,按月资另辅加班工资的办法,具体采取何种工资形式由单位(科级以上)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人事劳动局批准可实行计件工资:
一、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劳力、供应和产品销售比较正常。
二、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如生产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检查验收、经济核算等。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考勤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勤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考勤办法,使考勤工作真正成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作业班组(工队)必须配备兼职考勤员,考勤的原始记录要坚持日记不留空,防止月末突击考勤。能正确反映职工出勤和缺勤情况,做到一目了然,准确无误,并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支付工资时必须以考勤原始记录为依据,一般事假及旷工期间不予支付工资。有薪假日按规定执行,杜绝“人情工资”及虚报冒领工资现象。考勤记录必须由作业组长(工队长)审查签字方可有效。
第五章 工资、定额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工资支付实行一支笔按月审批制度。做到“四个不审”和“五不开支”。“四不审”即原始记录不全不审;职工考勤记录不清不审;生产项目不清,没有产品验收单或验收单签发不合格不审;没有定额、月报表不审。“五不开支”即生产项目不清不开支;产品验收单;工资支付单没有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签字不开支;对工资奖金不分配到职工个人名下不开支;不经批准超过林业局核定的定编定员超编人员不开支;无特殊情况超年初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开支。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工资定额审批手续,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各单位劳资员及有关人员必须加强政策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切实把好工资定额的审查关,并要认真填报月份工资审批意见书,如发现渎职现象,追查当事人的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松岭区(局)范围内的工资审批,不论其单位性质属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国家职工还是从业青年,均由人事劳动局统一审批,其他部门不再履行工资审批职能。
第十八条 凡我区的青年集体企业、社会集体企业和到我区务工的外埠劳动力,由人事劳动局审批工资后,一律按文件规定到区劳动服务公司按比例交纳企业管理费和社会劳力管理费。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报批工资前,必须由林业局木材科、生产调度科、计划科、营林处、企业管理科等单位对其作业条件、生产质量、产品质量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认证,否则人事劳动局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负责对工资审批认证的各有关科室应与人事劳动局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业务专长,切实把好各项资料的审查认证。
一、木材生产质量
主伐生产量:一律以林业局生产调度科报表为准,并由生产调度科和计划科认证。
抚育伐生产量:以营林处报表为准,并由营林处和计划科认证。
二、营林生产
营林生产的各项生产任务量一律以营林处的产品验收单为工资支付依据,营林处开据的产品验收单必须按营林生产定额规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作业条件验收,验收内容不齐全不支付工资。
三、林产工业产品
以林产工业统计数据为准,由林产工业公司和计划科认证。
四、准备作业
各单位为了生产准备作业任务,一律经生产调度科验收,没有验收不支付工资。为了不影响工人开工资,生产调度科可以予验,准备作业结束时一次验收补齐。
五、机械检修
机械检修按林业局下达的大修计划掌握,各单位检修的机械经机电科验收,并开据机械检修验收单(验收单注明机械类型、数量、大、中、三保和机械工时)作为支付工资依据。
六、公路养护
林业局下达计划指标,经生产科验收并开据验收单、注明公里数、土石方量等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七、伐区清理
由生产调度科验收,并开据清林验收合格面积,作为支付工资依据。
八、多种经营和乡企生产
属于多种经营和乡企管理的单位,生产工人完成的产品数量分别由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管理局认证。
九、黄金生产
黄金公司完成黄金的产量由黄金公司验收员、黄金派出所、生产单位的领导验收,验收单一式三份。验收单要注明产量、品位、土层深度,验收单签署不合格不予支付工资。
十、工程量
工程处和筑路队两个施工单位,以林业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产值为准,根据历年来的工资含量计算出百元工资含量,在不超出百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由建设环保局验收认证。
十一、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完成的任务由单位劳资员、组长及单位领导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单须经房产科认证。
十二、木材科负责林场贮木场的木材销售,即贮木场装大火车产品产量数的认证。
十三、编委办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定编的认证。
十四、企管科负责各单位经济效益、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核管理的认证。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某些工种节假日不能休息产生的加班加点,应尽量安排在生产淡季补休,对补休确有困难的工种,由单位每年元月前将人数、工种、定员等情况报人事劳动局,经批准后可以给予适当的加班,但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
第二十二条 职工公出(含护理病号)、参加会议、履行社会义务劳动、参加文艺会演、节假日值勤等公休假日没有休息的,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章 津贴及各种补贴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掌握津贴、补贴支付范围标准,认真贯彻上级劳动部门及区局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准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属于保健性的补贴,各单位在每年元月末前将当年享受的工种人数和标准,报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野外工作津贴的发放必须严格控制,除专业从事野外探测队伍以外,其他单位一般不予支付。
第七章 劳动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定额站是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的归口机构,负责劳动定额的修改、调整,颁发及企业定额的制定,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制定、调整和修改劳动定额。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劳动定额的生产工艺和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定额条件的,由发生生产项目的单位劳资股提报局定额站,由定额站负责组织测定设计,并按劳动定额主管权限呈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计件工资的支付必须根据完成劳动定额多少,按计件单价计发工资,承包项目必须以劳动定额为依据,不能脱离劳动定额搞承包,不得弄虚作假和擅自降低定额或提高单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计件与计时工相互串用,凡在执行计件制的月份内发生计时工时,除按规定允许的机械保养工日给予支付工资外,其他工日一律不支付工资。如发生大部分计时工时(计时工日超过计件工日)则应全部按计时支付工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变相截留工资的发放,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支付工资,工资必须一次发放到人头,禁止二次分劈,把工资及奖金真正如数发到劳动者手中。
第八章 工人、干部的调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的增长,工人、干部的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面向基层,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工人、干部调入我区,工人、干部的调入一律由主管人事劳动的领导一支笔审批,除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动由组织部门办理外,一般干部及工人的调动一律由人事劳动局办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人、干部调入手续,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第三十三条 区内一般干部及工人的调动,除教育系统内部调整可由教委负责外,其他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区内工人、干部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人、干部的调配应避免逆向流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办理内部调动。
一、缺员单位工人、干部调往超员单位。
二、生产单位工人调往非生产单位。
三、林场所在地的工人、干部调往局所在地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内部的劳动力调动必须考虑保持工人岗位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动,区内合同制工人签订合同期未满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人、干部的调动以定编、定员为依据,因生产急需,用人单位可向人事劳动部门提出增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方可调入。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工人、干部的管理,今后干部、工人的调动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提交到人事劳动局,由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原则上干部每半年研究一次,工人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三十八条 工人、干部的调配是人事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基层工人、干部进行合理调配,各单位对人事劳动局所下的调动令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九章 有关用工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因生产需要,必须招用季节工时,应提前申报用工计划,经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用。但安排的原则首先是青年,后是社会劳动力,并履行合同到期,按合同辞退。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原则上离退休人员不准继续留用,确因生产和技术需要的,用工单位向人事劳动部门提交申请用人报告,经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 严肃委托生产用工计划的审批制度,确属生产需要,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经人事劳动部门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到劳务市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劳动管理费,不办理手续者一律不支付工资,并按劳务市场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视干部管理条例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劳动工资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