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木炭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松岭区木炭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6日
为加大我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区“三剩”资源,增加就业门路,特制定松岭区木炭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岭区内从事木炭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木炭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以促进松岭区经济发展为目的,按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利益直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行自负盈亏、单独核算。
三、林业局多种经营公司是木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业务主管部门。从事木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到多种经营公司办理木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木炭生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四、生产木炭必须以“三剩”为原料,并由各镇场主管领导批准指定地点后,方可进行木炭生产。
五、各镇场的木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以护林防火为重点,本着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原则,达到转产分流、减员增效之目的。
六、木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生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逐步建立起木炭生产规范化小区。
七、林业局多种经营公司按月收取生产单位管理费标准为每孔窑月收管理费20元,资源科收取资源补偿费100元。
八、林业局多种经管公司要积极为木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提供有关信息,拓宽销售渠道,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也可自行组织销售。
九、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我区木炭生产经营活动,区(局)成立木炭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胡守才 副区长
副组长:柴文学 多种经营公司经理
杨国德 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
成 员:张英洲 刘云进 葛有德 滕凤和 桑永生 桑龙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英洲(办公室设在多种经营公司)。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