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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松岭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1998年2月24日

  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2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大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考核范围
  1.区镇两级政府机关。
  2.林业局、政企合一的林场机关。
  3.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所设的常设办事机构。
  4.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5.区党委、人大、政协、群团部门。
  6.转经济实体,保留行政职能单位。

  (二)考核对象:上述单位中工作人员(以工代干及工勤人员除外)
  副科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一般干部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局和本单位考评小组考核。
  在考核中,挂职锻炼、选派和包扶乡企的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挂职、支援和包扶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因公因私外出不能回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允许缺席考核并确定等次;接受立案审察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受警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国家公务员要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任务为基本依据体现注重实绩的原则。
  “德”主要指国家公务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1.政治态度包括是否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
  2.思想品质包括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否团结同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人是否诚实正直、表里如一。
  3.职业道德包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讲究文明礼貌和遵纪守法等。
  “能”是指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学识技术水平。
  1.管理能力包括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知人用人能力、指导工作能力等。
  2.业务能力包括调研分析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文学表达能力、执行政策能力、独立工作能力。
  3.学识技术水平包括是否具备本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是否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等。
  “勤”是指公务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出勤率、纪律性和服务精神。
  1.出勤情况包括能否坚持正常工作、病事假多少、有无旷职行为等。
  2.工作态度包括工作是否积极主动,对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3.遵守制度包括能否按时上下班,能否认真遵守请假制度,能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等。
  “绩”是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
  1.工作数量包括工作是否满负荷,计划内工作完成如何,临时性任务完成如何等。
  2.工作质量包括同上年相比是否有提高,横向对比是否有进步,是否有开拓创新等。
  3.工作效率包括是否按时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无推诿扯皮现象等。
  4.个人作用包括独立完成的工作、协作完成的工作中个人作用如何等。

  (二)考核标准分为单项等次标准和综合评定等次标准。
  1.单项内容等次标准,即德、能、勤、绩的等次标准。
  德:各方面表现均非常突出为优秀;表现较好为称职;存在明显问题为不称职。
  能:完全具备或超出现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为优秀;基本具备现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为称职;明显不具备现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为不称职。
  勤: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模范遵守机关制度为优秀;表现好为称职;一次无故旷工十天以上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均为不称职。
  绩: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为优秀;基本完成为称职;没有完成为不称职。
  2综合评定等次标准,即在单项内容等次标准基础上确定的总评价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体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优秀:德、能、勤、绩中有三项为优秀,一项称职为优秀。各单位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称职:德、能、勤、绩四项均为称职以上;
  不称职:德、能、勤、绩中有一项不称职,或无正当理由,经教育后仍拒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1.平时考核采取记实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按月如实填写《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人定期检查被分管人员的工作记实,并写出阶段性评语。平时考该不评定等次,只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无平时考核记实,年度考核时取消考核资格。
  2.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领导者是述职报告)。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实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等次意见。
  (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3.年度考核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果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当年12月初):
  (1)成立本部门的考核机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2)研究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3)做好学习动员和思想发动工作;个人准备总结材料。
  实施阶段(12月中旬至翌年1月上旬):
  (1)被考核人撰写年度总结(领导者撰写述职报告)。主要内容有:个人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经验教训;下步打算和措施。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听取群众意见。个人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把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加大民主公开程度。组织群众对被考核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评议。
  (3)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要在平时考核,听取个人年度总结报告和各方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鉴的具体等次意见。
  (4)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定。
  (5)单位负责人确定被考核人的等次。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反馈给本人。
  结果处理阶段(1月中下旬):
  (1)在单位内公布考核结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
  (2)受理被考核人要求复核事宜。
  (3)考核材料整理立卷,《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装入本人档案。
  (4)各考核单位向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考核工作情况。
  (5)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考核工作的复核和申评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核的,要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十日内,以书面申请,交本部门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在十日内进行复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经复核仍被确定为原定等次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组织、人事部门在受理申诉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本人为最终裁决。
  本办法由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