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煤炭促销奖励办法
松岭区人民政府煤炭促销奖励办法
1999年3月5日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区委全委(扩大)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引下,为了促进松岭区煤炭的销售,扩大占领市场,加快返款,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区(局)经济指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除本区自用煤外,煤炭公司每销售一吨可在销售利润中提取5元,用于促销费用。
二、个人销售以加格达奇市场为基准价160元/吨(含运费46.75元/吨),支付销售费用5元/吨-5×13%(税费)=4.35元/吨。
三、超过160元/吨售价后,其余额为销售费用,归经销者支配:其售价/吨-160元/吨=余额-13%(税费)=销售费用。
四、必须保证及时返销售款,自煤炭运出煤矿之日起,1个月内返款者执行《办法》二、三条规定;第二个月内返款的销售费用按70%执行;第三个月内返款的按50%执行;超过3个月未返款的不支付销售费用。
五、煤炭公司为销售煤炭者提供发票及公司有关销售煤炭方面的证件,销售款进入煤炭公司账户后,立即支付销售费用。
六、煤炭公司职工销售煤炭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确认可以较长一段时间销售煤炭后,与煤炭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必须脱岗,停发工资,由煤炭公司内部掌握,不用办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工资晋级,享受煤炭公司上岗职工一切福利待遇。待停止销售煤炭时可回原岗位工作。
七、执行本《办法》后,不再报销因推销煤炭而发生的旅差费、招待费等。
八、加格达奇以外地区(不含松岭区)皆参照加区基本价执行,即加区基本价+运费=该地销售价,其销售费用支付办法同上。
九、欢迎个人经销煤炭,但煤款必须交货付款,其销售费用支付同上。
十、此《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松岭区兴达煤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