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城镇管理规定
松岭区城镇管理规定
2000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和卫生管理,促进全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城镇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使全区人民的社会行为得到规范,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早日把我区建设成为一个卫生、文明、繁荣昌盛的新型林区城镇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凡在我区范围内居住或临时来我区活动的一切人员都有享受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的义务。因此,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本规定,并要积极参加各镇政府为改善环境、改进卫生条件而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由松岭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的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由各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镇建设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镇内的一切建筑都不得违背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房舍(包括架设电线)等都必须事先向镇政府申请(各国营单位计划内的基建项目由区建委统一安排),由分管基本建设的副区长召集各镇政府、建委、财政局、消防科、环保局、土地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审批。批准后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手续完备后交到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通知和监督其施工有无违反城镇建设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镇内只准建砖瓦结构的房舍,不准建板夹泥或板房。对私自建的板夹泥或板房一律拆除,经济损失由建房者自负。
第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妨碍镇内规划和有损镇容的一切建筑物一律拆除(包括围墙、障子、栅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拒绝拆除且经教育无效者,镇政府可强行拆除,并向责任者收取相应数量的拆除费;对于无理取闹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对沿街新建房屋需要加设围墙和栅栏者,必须经镇政府批准后划定地点才可施建。
第八条 镇内街道两侧建房不准超越永久性建筑物控制线,对超越控制线的建筑一律拆除。集体和个人需要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经商门市房必须盖二层楼以上(限小扬气镇内)。
第九条 建筑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论是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占道施工。占道施工者,必须事先向镇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划定界线,施工单位用简易栅栏围好方可施工,同时必须按规定向区建委交纳占道费,其标准按〔大署建字(91)46号〕文件执行。不准超范围占道、堵塞交通。
2.施工时不准塞镇内各种排水沟渠。
3.工程竣工后10日内,必须把遗留在街道和街道两侧红线以内的建材、废弃物清理干净。否则,按规定收取清理费。
4.镇政府对施工单位要收取镇容镇貌保护费500~5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5.对在施工中损坏的树木、栅栏、路面排水沟边缘盖板等公共设施,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修复,经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卫生制度。对本单位的责任区要有专人负责,要做到整齐、干净、无死角。
第十一条 临街单位一律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即包责任区内卫生清扫、包绿化、包排水沟畅通、包水泥盖板完好、包冬季积雪打扫。“五包”责任区由镇政府划定,各单位都必须完成“五包”任务。其中主要街道积雪由镇政府组织清扫,并收取相关单位一定数额的清理费。
第十二条 镇内居民要实行门前“三包”,即包清扫门前和房侧责任区内的垃圾、包刨冰池、包路面平整;要做到“四无”,即无散乱垃圾、无人畜粪便、无污泥积水、无杂乱堆积物。街道、巷道两侧不得有杂草(人工草坪、花圃除外)。
第十三条 夏季各居民用户、个体饭店都要在院内修建脏水池,冬季要修建冰池。脏水不得随地乱泼,更不准往街道和巷道上倾倒,违者每次收环卫费5元。一切生活垃圾都要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或垃圾箱内,由卫生队定期清运。
第十四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将垃圾、废料、残土、粪便、动物尸体倒入排水沟内。违者,一律由责任者立即清除,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镇内各种从事加工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业前落实好“三废”的处理措施,否则不准开业或予以查封。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厕所由本单位管理,公共厕所由卫生队管理。要做到经常打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猪、马、牛、羊、狗一律实行圈养。对散放牲畜一律抓捕、拴养,7日内认领者按每头(匹)收饲养费50~100元,7日内无人认领者按无主牲畜论处,没收归公。
第十八条 镇内主要街道两侧、交叉路口、学校门前200米以内禁止商贩摆摊设点做生意。一切交易活动原则上一律到市场内进行,对个别长途贩运大户必须由工商局发照,经镇政府划定场地,在指定的地点经销。长途贩运户必须向镇政府交纳卫生保证金和卫生费,每日把责任区内的垃圾污物堆放在指定地点或倒入垃圾箱内由卫生队定期清运。经销活动结束后要将经营场地清理干净,经验收合格后,卫生保证金全数退还本人。
第十九条 镇内流动售货者,如卖糖葫芦、冰根、雪糕各种冷饮等必须配带垃圾容器,将营业中产生的垃圾放在垃圾容器内,不准随地乱扔。违者,收取整改费,每次1元。
第二十条 镇内畜力车上路行走时,必须配带粪兜否则不准上路。违者,每次收取管理费10元。
第二十一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倒入自家或附近的垃圾箱内,由卫生队清运。居民每月必须交纳卫生费,卫生费收取标准:居民每户每月2元;个体旅馆、饭店每月5元;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1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垃圾由本单位自设垃圾箱,自己清运;本单位无力清运,可由卫生队清运,具有财务独立核算职能的单位要按月交纳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皮革加工、蔬菜经营、肉食加工和医院等单位的垃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合,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由本单位运到指定地点或就地掩埋。由于处理不当污染水源和环境者,要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者行政的、经济的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镇内的垃圾一律运至指定垃圾场,禁止在附近随意倾倒。垃圾场的垃圾由卫生队定期做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城镇绿化
第二十五条 绿化、美化、香化环境人人有责,镇内每个公民都要依据《森林法》自觉地完成好每年的义务植树和四旁绿化任务。
第二十六条 爱护镇内四旁绿化树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毁坏绿化树木。对损坏绿化树木者,无论什么原因都要收取绿化损失费,并责令责任者每损1株要在指定地点栽活3~5株,要做到包栽保活、保成树。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绿化成型的树木,如果影响到某个单位或部门的正常工作时,可事先向镇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经镇政府批准,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处置,不准私自处置,否则一律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镇内的四旁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凡侵占部分要无条件让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占者自负。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和居民都要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按照人民城镇人民建的原则,积极搞好庭院绿化、美化和香化。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庭院内建造花坛、假山、假景为文明城镇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章 市政管理
第三十条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要自觉地保护建筑物的整洁、完好(包括栅栏和障子),对残缺不全的要及时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室外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镇内街道路面做任何产品的加工制作场地,不准在街道上修理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 沿街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美观大方,并要及时维修和油漆,陈旧、破损和不合格的一律取缔;沿街新设置广告、标语、画廊等必须经镇政府批准,指定地点,检查合格后方可竖立;沿街建筑物、栅栏、电线杆上面严禁张贴各种纸质、布质、塑料制作的标语、广告、启事、布告、通告等,如必须张贴时,须经镇政府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张贴,事后负责清除干净。严禁在各种建筑物、栅栏、电线杆、厕所内乱画乱写。
第三十三条 镇内一切公共设施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如确实有碍于各种施工时,要事先向镇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要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内的水泥路不准链轨车通行,违者,每走1延长米收道路保护费500元;对于必须通过者,一定要采取铺垫措施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保持各种排水沟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排水沟,违者,责令立即疏通,并收取防汛费1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搞好城镇消防工作,组织制度要健全,灭火工具和设施要齐全,防火教育要经常;对本单位的各要害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各单位承担的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隔火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吸取“5·6”火灾的惨痛教训,消除大草垛、小油桶和柈子城危害。各家各户存放柈子不得超过30跑米,存放饲草不准超过500千克,各家各户不准存放成桶燃油,个体车户要做到随用随到油库加油。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区的防火通道6米宽,防火巷道5五米宽(老区的5米或4米不变);居民夹杖子不得侵占通巷道,凡占通道、巷道的杖子、仓房及其他建筑物一律拆除;防火通道上不准堆放各种物品,如修房、拉烧柴需要临时占道时,须持有委主任签发的临时堆积证,并要在限定时间内清除干净。
第三十九条 镇内空地和街道两侧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沙取土。违者,每次收取城建费100~500元,并责令将挖出的坑填平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镇内街道两侧的修鞋、修自行车、小商小贩及从事其他营业性活动的个体户都不准占道经营。每日负责将自己营业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并将清除物倒入附近的垃圾箱内,由卫生队伍清运,经营者每日要按规定向镇城管部门交纳卫生费。
第四十一条 大街两侧的水泥盖板不准任何机动车辆和畜力车通行。违者,每次收盖板维护费200~500元,如将盖板压破,由责任者赔偿更换新盖板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二条 镇内路灯为全民所有,全镇人民要加倍爱惜,不准随意破坏,如有毁坏路灯者,每盏收修复费200元。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对改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加强市政管理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下列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条款的,视工作量大小、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1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五章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条款的,视工作量大小、情节轻重,对个人罚款10~200元,单位罚款100~2000元。如所罚款额不足以修复损坏物时,要按修损坏物所需款额加收50%~100%。
3.违反本规定第二章中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条款的,视工作量大小、情节轻重,罚单位或个人500~5000元。如所收罚款额不足以恢复原状,按恢复原状所需款额加收50%~100%。
4.凡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为改善环境、改进卫生条件而分配的各种类型任务的,按完成所需工作量的全额收款。
5.各种损失费逾期不交者,加收20%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收费收据采用区财政局规定的统一发票,个人不交者,由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拒不扣除者,由区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加倍扣除;单位拒不交款者,本区单位由财政局直接扣除,外驻单位则通过组织渠道向其上级单位索取。
第四十六条 收费由财务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城镇建设和卫生清扫队的建设,并从罚款中提取20%作为奖励基金。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无理取闹谩骂和殴打执行人员者,按国家有关法律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对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公务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6月15日起实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