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松岭区、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2001年11月22日
《松岭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松岭区辖镇机构改革方案》业经省、地批准,现就《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机构设置
(一)区委工作机构
1.工作机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为区委工作机构。
2.部门管理机构。老干部局、信访办公室为部门管理机构。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信访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以区委办公室管理为主。老干部局、信访办公室仍为正科级。
3.合署办公机构。区政府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纪检委为区委序列,监察局列入政府序列,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监察局随同纪检委审批“三定”规定。
4.保留牌子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政法委内设机构,可配正科级主任,也可由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对外保留牌子。
5.内设机构。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仍为宣传部内设机构,可配正科级主任,也可由宣传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区委政策研究室、机要室(含保密工作)和督办检查室仍为区委办公室内设机构。政策研究室可配1名正科级主任,机要室和督办检查室可各配1名副科级主任或兼任。
6.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7.区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隶属政法委员会。
(二)区政府工作机构
1.工作部门。区政府办公室、经济计划局、教育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建设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均为正科级。
(1)保留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督办检查室仍为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法制办公室可配正科级主任1职、督办检查室可配副科级主任1职。政府办公室仍包括外事、侨务、法制、民族宗教等工作。档案局(含区志办)并入政府办,保留档案局牌子,规格为正科级。区旅游事业局并入政府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
(2)经济与计划委员会更名为经济计划局。物价局并入经济计划局,为其内设机构。粮食贸易局转为经济实体,其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计划局。经济计划局包括物价、商业、粮食、物资、外贸等工作。
(3)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调整为教育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文化体育局并入教育局,教育局挂文化体育局牌子。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包括知识产权、地震工作。
(4)保留财政局。财政局对外挂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5)保留人事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人事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编委办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领导职数分别核定。人事局所属的区人才中心为副科级规格。
(6)在劳动局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劳动局负责管理的社会养老、失业保险合并,组建社会保险局;将原卫生局的医疗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合并组建医疗保险局。以上机构均为事业单位,副科级规格,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撤销区劳动就业局,其职能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农业局更名为农业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农业委员会,不再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区绿色食品办公室、农业开发办公室、私营经济办公室为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能包括畜牧、农机、水产、水务等工作。畜牧兽医站为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8)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
(9)在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环境保护局基础上组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同时撤销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环境保护局。
(10)森林防火办公室仍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水利局并入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再保留水利局牌子。
(11)将原经济与计划委员会统计工作职能划出,单独设立统计局。
(12)将原建设环保局其建设职能划出,组建建设局。建设局包括人防、测绘工作。
2.其他机构。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在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科挂牌,不计区政府机构数额。
进一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今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再设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任务由业务相近的工作部门承担。
(三)领导职数
各部门科级领导职数由区委组织部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委审定。
(四)镇机构设置
1.镇党政机构
小扬气镇设置四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社区管理办公室、财税办公室。
古源镇、劲松镇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财税办公室。
2.镇事业机构
根据综合设置的原则,小扬气镇、古源镇、劲松镇统一设置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广播服务中心。
二、关于“三定”工作
实施“三定”的范围: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档案局、区群团机关、镇党政机关。
(一)定职能。认真实施经省、地批准的区、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转变职能的各项措施。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同地委、行署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对应的原则,把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上。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工作关系,重新审定各工作部门职能。进一步理顺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进一步理顺区委和区政府部门同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能关系;进一步理顺区委、区政府与镇党委、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使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三定”要另附其审批、审核职能的认定材料,作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基础依据。
(二)定机构。对于工作部门人员编制比较少,原则上不内设股室。对于工作部门人员编制较多的,可内设股室,但要综合设置。原则上每个内设机构要具有3名以上编制,3名以下编制的不设置内设机构。
(三)定编制。省批准的行政编制使用范围是: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部门管理机构。核定具体工作部门编制的原则是:按照1999年区局机关机构改革核定的编数为基础,根据各部门职能调整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编制再做适当调整。区局机关编制总数控制在410名以内。
对于撤并的部门,其编制统一给并入的委、办、局,并入委、办、局负责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使用专项编制的公安局和司法局机关编制的精简比例为10%。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新核定,适当进行精简。
镇机关行政编制按1996年乡镇机构改革应核编制的20%进行精简,工勤编按行政编制的12%核定。重新核定编制后,原编制不再有效。
三、关于实施步骤
区、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组织动员
召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明纪律,具体部署,正式启动机构改革工作。
(二)确定各部门负责人
按照新的机构设置和部门领导职数配备,由区委考核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进行“三定”
各部门的“三定”工作,首先由各部门在认真对照上级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减编比例,在现行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共同形成符合规定的意见之后,由各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呈送报告。经区编委办审核同意后,报区编委主任审批,并以区编委会的文件下发执行。各部门依据“三定”规定,做好部门之间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划转;做好部门内部的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做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的总结、上报,接受检查验收工作。
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提出“三定”规定初步意见和实施“三定”的第一责任人。提出和审核“三定”规定时,要坚决贯彻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要有全局思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三定”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思想稳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