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城镇管理办法(暂行)
松岭区城镇管理办法(暂行)
2002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镇容环境的优美、整洁、早日将我区建设成为卫生、文明、有序的卫星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的城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松岭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由区、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凡在松岭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户、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为做好城镇综合工作,经区政府批准成立小扬气镇城镇管理督查队,负责行使小扬气镇镇容镇貌日常管理职能,其他各镇可以参照执行。城镇管理督查大队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地颁布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城镇临街单位、个体私营业户“门前五包”的管理,维护镇容镇貌整洁、优美;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广场秩序、经营秩序、环境卫生、镇容镇貌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违反城镇建设和管理的行为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五条 各镇城镇管理督查大队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遇有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一)临街的单位和个体私营业户在城镇道路(含人行道)两侧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摆摊设点的,必须将产生的垃圾废物清除干净,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场地清洁,禁止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废弃物。违者,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及不按指定地点从事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镇道路、广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镇道路、广场、绿地内践踏草坪、损坏花草树木、休闲设施和堆放杂物、乱倒垃圾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必须采取密闭、遮盖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影响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的措施。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处置,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等影响环境卫生活动。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畜力车上路必须配带粪兜,不准在松岭大街上行驶,违者处以50元罚款;随意倾倒粪便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九)各街道包委责任人不按要求清扫保洁,垃圾及积雪不能及时清运的,对包委责任人按签订的卫生目标管理合同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十)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交足保证金。临街工地要设置护栏或用布遮挡,停工后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栅栏、路面、排水沟边缘盖板等公共设施,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修复,经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并退还所交保证金。违者,除没收所交保证金外,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清运到指定地点。
(十一)临街建筑物未经批准而随意进行室外装修、改建的,对其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十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的,处以5~20元罚款;高空抛物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户外私设广告牌匾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
(十四)张贴、悬挂临时性宣传标志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批,指定张贴、悬挂地点,并按规定时限拆除;其它政策性、商业活动类宣传标志,要在事后5日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电线杆和行道树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违者,每处处以5~10元罚款,并责令其清除干净。
(十五)禁止在城区内使用广播喇叭和高倍音响招揽生意,对在营业场所排放噪音影响周围单位工作和四邻休息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十六)禁止在人行道及广场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百货大楼、商贸中心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违者,处以1~5万元罚款。出租车及营运机动货车必须到指定停车场候客,不得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及随意驾驶,违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七)严禁履带车、超道路承受能力的载重车开入沥青路、水泥路,必须通过者需经镇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水泥路面者,每平方米收取150元道路维修费,擅自通过沥青路面者,每平方米收取120元道路维修费。
(十八)镇内排水系统、河道及各沟渠不允许乱倒任何废弃物,违者必须清除,并处以1~5万元罚款。凡损坏各类环卫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需按照原价值给予赔偿,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十九)禁止在街道两侧就树搭棚、攀登树木、拴系牲畜和拉绳晒物。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二十)擅自砍伐、移植、损坏街道两旁绿化带内树木的,必须按规定交纳补偿费用,并按赔偿额的2~3倍处以罚款。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活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对已绿化成型的树木,如果影响到某个单位或部门正常工作时,要事先向镇政府和绿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并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处置,否则一律按《森林法》规定处罚。
第六条 城镇管理要打破传统的各自为政和政出多门的行业管理模式,实施“一职多能、综合管理”,在组建城镇管理督查大队、强化城镇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由各镇政府牵头,会同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土地局、水利局、商业局、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执法。同时,建立日自查、周巡查、月联查工作制度。
(一)日自查:城镇管理督查大队按照本办法规定,每日都要派出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二)周巡查:城镇管理督查大队每周要有组织、有重点地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某项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巡查。
(三)月联查:由镇政府牵头,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土地局、水利局、商业局、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组成联合检查执法队伍,对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检查督办。
第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对改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加强城镇管理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拒不接受处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者,按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交纳罚金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在城镇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者不属委托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罚款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处罚,不能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于2000年6日15日印发的《松岭区城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