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4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人员是指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内投资的自然人(其身份不限)或法人。
第三条 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由区政府、林业局按引资额进行奖励,即按投资者投入到位资金额1‰给子奖励;二是按引进投资项目建成后企业的纳税额由区政府进行奖励,即引进大型项目的,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以前累计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中型项目的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小型项目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我区引进大型项目的引资人,由区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条 引进大型项目的区局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普通干部可提拔副科级职务,副科级可晋升一级行政职务。
第五条 对引进中型项目的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一次性引进资金在4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额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个人提出申请要到林业局机关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任,并享受助级技术职务人员工资待遇。
第六条 给予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为年缴税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楼房,产权归外来投资者所有。为大型项目投资者、引资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其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其子女可免费入学,并免费提供住房一户。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