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松岭区(局)工资管理办法

松岭区(局)工资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3日

  为强化、规范我区(局)的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时工资管理

  1.执行标准
  松岭区(局)计时工资执行标准,按大林集综〔1999〕81号文件规定的档案工资、七类区林区津贴和各种补贴标准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一经发现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加班工资管理
  (1)严格控制加班工资,松岭区(局)机关、直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一律不准发生加班加点工资。
  (2)机关各单位的后勤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也不得发生加班工资。
  3.兑现最低等级线工资的管理
  (1)新招用的合同工、大中专毕业生、新提升的副科以上的干部,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晋现工资参考标准,根据大署劳薪〔1996〕46号文件精神兑现最低等级线工资标准。
  (2)评定的干部职称及工人技术等级,根据大署劳薪〔1996〕46号文件规定,各职称系列和技术等级系列,必须有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印制和颁发的,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一致的证书,且有企业法人的聘书,即必须经区(局)长同意才能兑现工资。
  4.野外作业补贴和工作年限边疆补贴管理
  (1)根据大林财管〔1993〕37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森调人员外业补助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对长期野外作业的森调队野外勘察设计人员、管护大队管护外站人员、森保大队野外检查人员,每人每天享受野外作业补贴,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生。
  (2)根据大署人联〔1987〕17号文件精神,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工人经劳动科、干部经人事科查档核实后,月可享受边疆补贴20元,从批准当月执行,过期不予补发。
  5.最低工资的管理
  最低工资按省、地的文件规定,凡是经我局劳动工资科审批工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人企业,每人月工资不得低于省、地规定的我区(局)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否则工资审核部门不予审批。
  6.5%效益工资的管理
  根据大林集综〔2003〕23号文件精神,职工要从工资总额中扣除5%作为效益工资,经林业局研究决定,执行生产计件的职工、教育系统的职工及机关后勤工人身份的职工,不执行5%效益工资,区(局)其他所属各单位所有干部身份的职工均执行效益工资。从2003年1月1日起,劳动科在审批工资时,将干部工资额的5%扣除作为效益工资,由林业局财务科统一管理,年终由林业局企管科组织考评,达到考核标准的返还5%效益工资。
  7.工资手册管理
  根据上级规定,各独立核算开支的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手册》由劳动工资科签发,各单位务必妥善保管,不准丢失和自行涂改。审批工资时,必须分月按项填报《手册》中的内容,交劳动工资科审核后,凭《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支取工资。
  8.计时工资职工人数的管理
  (1)林场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人员,除森林管护人员按大本计划管理外,林场管理人员按林场改革后确定的编制数进行核定,即镇场合一的给20名管理人员,纯林场的为10名管理人员。
  (2)区机关各科室、林业局直属各单位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由区人事局编委办管理,各核算单位在工资审批时必须到人事局编委办审核职工人数、干部工资审批意见,劳动工资科才能予以审批。

  二、计件工资管理

  1.木材生产
  各林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松岭区(局)国民经济计划和生产计划指标,严禁超计划指标开工资。伐区、运材、贮木三阶段要严格执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1998年10月颁发并实施的统一劳动定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劳动定额或提高定额单价标准,如需调整,应报请局劳动定额站重新测定,经林业局局长同意方可修订和执行新的劳动定额标准。
  2.伐区清理和公路养护
  伐区清理的林地条件为藤条灌丛占林地面积30.1%~60%的伐区。公路养护的作业条件为林区公路,严格按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1998年10月颁发并实施补修公路和伐区清理劳动定额标准,劳动部门在审批工资时,必须让开资单位出据林业局生产科开出的伐区清理验收单和公路养护验收单,根据验收单上的公顷数和公里数进行审批。
  3.营林生产
  营林生产定额单价执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0年2月颁发并实施的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其中人工幼林抚育、母树林抚育、天然幼中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标准地监测,劳动部门在审批工资时,要按大本计划审核计划产量,必须要求开资单位出据林业局营林处开据的各类产品验收单,根据验收单上的数量进行严格审批。
  4.抚育伐生产和小杆生产
  抚育伐生产是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从采、集,装、运到贮木场确定的每立方米工资标准。各林场营林大队必须执行大本计划产量,超计划产量的不予支付工资。
  小杆生产是从伐区运到贮木场及归楞等整个作业环节确定的每立方米工资标准,它是以销定产,劳动工资科在审批工资时,要有财务科出据的产品销售数量单据才能进行审批。

  三、本办法由松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