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局)合同管理办法
松岭区(局)合同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减少各种合同纠纷,防止因合同签订不当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区(局)所属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所有合同,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中包括各项生产合同(如伐区生产合同、营林生产合同、木材运输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联营合同、合资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融资(集资)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涉外合同等,还包括和上述各类合同性质相似的各种协议。
二、制定合同(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制定合同的具体要求
1.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合同在制定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制定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对另一方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四、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规范性、完备性和合法性,具体为:
1.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可行,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维护企业利益;
3.合同另一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五、合同的审核、签订程序
1.确因工作需要拟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协议)的区(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应先由经办单位指派人员对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给经办单位负责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合同法》有关要求草拟合同文本。
2.在合同正式签订前,经办单位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市场行情、价款确定的依据、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合同管理审核办公室(即企业管理科,以下简称企管科)进行审核。
3.企管科会同法律顾问处对合同(协议)进行初审后,报送合同管理审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再审。再审合格的合同(协议)报送区(局)长,经区(局)长终审并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对重大经济合同如担保、对外投资、引资、合资、借款、融资(集资)、联营及有关涉外方面的合同应召开区(局)长办公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签订。会审记录和会审表由政府办公室和企管科存档以备查看。
4.通过终审的合同,企管科将附上“合同审核表”,合同审核表中应有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审核意见,合同审核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企管科在合同签订后留存并及时归档。对没有附“合同审核表”的合同,经办单位不能签订此合同。
5.各生产单位的各项生产合同由各生产战线职能部门和企管科共同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各生产单位按合同范本订立各项生产合同。
6.审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合同(协议)将不能签订:
(1)假借订立合同(协议),恶意进行串通,损害区(局)利益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合同条款中有其他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私自签订合同(协议)的责任
1.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未经过审核批准绝不允许私自订立合同(协议),如有发生,区(局)将严肃追究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因私自签订合同给区(局)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签订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行承担,触犯刑律的依法严惩。
2.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或任何人以单位、部门的名义擅自集资,如有发生其一切经济责任由集资发起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集资发起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签字权限
企业内部担保、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区(局)长签字,其他经济合同可由区(局)长授权有关领导或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林场内部生产活动需签订的合同由各林场呈报预签订的合同,经审核批准后林场方可组织签订。
八、合同(协议)的变更管理
合同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将变更的理由、事项等具体内容报送企管科,重新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
九、合同档案管理
经过审核批准后签订的合同,我方应至少保留合同正本两份。一份保存在经办单位,另一份送到企管科存档。企管科留存合同文本、审核表、重大经济合同会审记录等各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以备查验。
各经办单位要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合同文本及其有关资料,并予以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十、其他方面
1.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另一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银行账号。
2.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盖章,并且原则上应由合同双方同时到场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对本办法下发前区(局)各单位、各部门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合同签订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全面清理,对不合理或有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解除,对已超过期限的予以终止或重新续签。
十一、组织机构
区(局)成立合同管理审核领导小组:
组 长:孙 森
副组长:滕仕卿 王贵林
成 员:
王守军 区(局)办公室主任
王建华 建设局局长
王黄河 机交科科长
王守忠 法制办副主任
付俊峰 环保局局长
孙广慧 生产科科长
刘 强 木材科科长
李延波 产业发展部经理
张 威 房产科科长
张国奇 土地局局长
张海军 营林处主任
周文奇 财务科科长
郭伟东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
韩广忠 资源科科长
孙广杰 企业管理科科长
合同管理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孙广杰(兼)。
十二、本办法由企管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十三、如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相抵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