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松岭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松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松岭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运行行为》及《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贷款的运行行为,维护区政府、被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特成立松岭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原则及业务范围
第二条 为确保下岗就业人员贷款资金安全的运行,依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产业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增值运营,资本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在松岭林业局和区政府开支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机构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贷款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担保范围为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
第五条 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2.下岗人员需要提供劳动部门下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所在社区贷款推荐函及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3.一个借款人不得在同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4.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条件。
第三章 担保及贷款程序
第七条 松岭区担保中心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1.首先借款人向担保中心提供以下证件:①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当地户口原件及复印件;④项目计划书;⑤担保人单位证明。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需一式四份。
2.担保中心审核以上证件合格后向借款人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查意见书》(一式四份),借款人按要求填写后到社区(街道)、劳动就业部门、财务科、担保中心审核盖章。各部门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名借款人的材料认真把关,各部门审核合格后加盖各部门单位公章并同时留一份存档。
3.以上手续齐备后,借款人、担保人一起到担保中心签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同时担保人向担保中心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工资抵押保证书》。经担保中心审核、签订后,所有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担保人拿到公证处公证。
4.公证处公证后,借款人携带以上所有手续到担保中心办理借款事宜,经担保中心审核所有手续无误后,向担保中心财务签发放贷准许函,放贷准许函由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并最后把关。
5.借款人持放贷准许函到担保中心财务,由借款人填写借据,借据必须经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凭证”,并开据贷款金额支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凭证”一式六联,分别返回社区(街道)、劳动再就业部门、财务科、担保中心存档;担保中心财务凭借据、放贷凭证和支票存根入账;借款人留一份,待贷款到期持放贷凭证偿还贷款。
6.借款人持财务开据的支票到指定银行领取贷款。
第四章 贷款资金渠道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使用的资金从上级财政拨入的下岗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机构
第十条 为确保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效实施,特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委员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六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由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劳动就业局)、社区乡镇、财务科等单位组成,其各自职责是:
1.社区乡镇审核该贷款人是否是本社区(街道)的人员。
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劳动就业局)审核该贷款人是否是下岗失业人员,对贷款人的项目进行实地评估,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具备固定资产或自筹资金,是否有能力到期还款。
3.财务科审核担保人的工资是否在区政府或林业局开支,是否有能力到期还款。
4.担保中心审核该贷款人提供的以上5个证件外,对社区劳动部门、财务科的审批手续进行进一步复核,并由担保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并盖章。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松岭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二)审议松岭区小额担保贷款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核销坏账方案;
(四)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小额担保贷款委员会对担保办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审议和决定小额担保贷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监督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纪检委、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劳动就业局)等成员单位要联合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贷款人的项目进行核查并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松岭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