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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节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987年开始,开展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路局制定《哈尔滨铁路局独立核算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暂行办法》,在全局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989年,路局下发《关于哈尔滨铁路局独立核算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先审后离的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坚持日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坚持对站段长任前培训制度,坚持离任与接任必须处理好遗留问题等做法,使审计评议的内容更加充实,更具有客观性。
  1990年,路局转发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在审计工作中,紧紧抓住被审计单位的账表是否真实、被审计对象是否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违反廉政规定、划清经济责任界限以及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等进行审计,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为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为人事部门考核干部提供可靠依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986~2005年,路局审计部门接受人事部门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990个。各级人事部门对离任者免职15人、降职2人、撤职3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移交纪检部门1人,给予行政处分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