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伤保险
第二节 工伤保险
1998年,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转发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等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尔滨铁路局启动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是年,路局下发《关于重新组建哈尔滨铁路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成立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分局比照执行。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和指导第一次全局范围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001年,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启用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和工伤待遇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启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专用章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是年,路局下发《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启动工伤职工医疗工作。
2004年,路局下发《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铁路工伤保险基金自行管理,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原《转发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等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同时启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哈尔滨铁路局工伤认定专用章。是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铁路企业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2005年12月5日,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对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授权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暂将工伤保险工作比照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自行进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一并由路局工伤认定委员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