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老干部离退休后的政策
为了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1983年,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离休、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1985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若干规定》。到1985年,在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方面,省委、省政府专门为全省县级以上单位的老干部活动室增拨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2,600多套。全省还单独建立离退休老干部党总支和党支部2,541个、党小组3,700个,使全省55,567名党员干部能经常参加党的各种组织活动。一些重要的会议和报告,均请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在生活待遇方面,全省采取拨款单建、统建优先分配、集资联建、自建公助、修缮扩补等方法,为90%以上住房拥挤的老干部解决了困难。各地较大的医院普遍实行了老干部优先门诊的办法,全省设立老干部专门病房725处,有病床2,489张,还开设了家庭病床930张,配备了1,000多名专职医护人员。全省现有地方自建专用和兼用老干部疗养院64处,外租床位909张,到1985年底,组织疗养的老干部有25,549名。全省还配备了专用车辆641台。
为适应他们离退休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省、地(市)、县都建立了综合性的中心活动室,各系统、各乡镇及基层单位建立了不同规模的活动室。从1985年起.各级老干部活动室均根据老同志的不同爱好和兴趣,建立了集邮、写作、书法、绘画、棋艺、摄影、体育、保健、花卉、养殖等协会和活动小组,现在已有80%的老同志参加到各种活动组织中来。
为了适应老干部离退休后生活的需要,1984年2月,省委要求各地发动社会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内为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到1985年底,省直有公路、铁路、商业、服务、粮食、新华书店、物资、公用设施、文物、邮电等单位和14个地市及62个县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为老干部服务的措施和规定。现在,已有90%以上的单位,开展了为老干部服务的活动。为了积极组织老同志发挥作用,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组织退居二、三线老干部发挥作用的意见》,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组织副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发挥作用的意见》。全省各地开辟多条渠道发挥离退休老干部的作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搞专题调查研究,写回忆录和参加史志编修工作等。1985年还建立了退休工程师协会、老干部教育工作者协会、老干部经济研究协会、老干部青少年教育协会、老干部集邮协会、老干部书法绘画协会,已有6万余名离退休老同志从事各种工作,各种发挥老同志作用的组织有二十几种,1,600多个,参加人数1.1万人,还有近万名离退休老同志深入农村,为振兴农村经济献计献策、献技术,帮助农民致富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