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
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七月七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九辅作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于湘浦代表省人民政府作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绩,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日益好转,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应该看到,目前有些干部对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还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还不够健全,有些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得不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为了加强民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通过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及时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在调处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中,要不失时机地做好法制宣传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并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群众,广泛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文明村”、“文明街道”、“五好家庭”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使之自觉地遵纪守法,以减少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充实审判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在乡、镇和大的工、矿企业内部增设人民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对上诉、申诉案件,要认真处理,坚持正确的,纠正错误的,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城镇街道、工矿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于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培训调解人员,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抓紧配备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并积极办好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广泛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好行政调解裁决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
五、处理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是一项广泛性的社会工作,各部门都应当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民间纠纷在哪个单位发生,就由哪个单位调解。基层政法机关对民间纠纷,要本着告到哪里就由哪里受理的精神,尽量就地解决,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协助执行,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否则,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整顿好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依法秉公办案,坚决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民法庭、法律服务站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