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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饭店失火案

  1985年9月1 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公民理查德·斯·安德里克失火上诉案,依法驳回安德里克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维持哈尔滨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罪犯理查德·斯·安德里克,男,美国国籍,34岁,美国印第安纳州科科木镇人,系香港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1985年4月18日来哈尔滨市洽谈业务,住哈尔滨市天鹅饭店1116号房间(11楼)。当晚饮酒后于十时左右吸烟时入睡,将点燃的烟头掉在床上阴燃起火。起火后,安德里克被烟呛醒,他便顺楼梯步行至一楼。由于房门打开,与打开的窗户形成空气对流,使火势迅速蔓延至室外,烧及21间客房,其中重毁6间。由于时值深夜,造成10人死亡(其中朝鲜客人5人,美籍华人1人),烧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省市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着手立案侦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1日至23日四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中,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纳新、唐晖受安德里克的委托,担任安的辩护人。开庭前通知了美国驻沈阳领事馆和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驻华使馆,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和可以参加旁听。8月13日哈尔滨市中院向安德里克宣判,认为他由于忽视公共安全,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是这起失火案的直接责任者,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已构成了失火罪。考虑到这起失火案酿成严重后果的其它因素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安德里克不服,以事实不清、赔偿过多、判刑较重为理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不要公开审理。省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经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证人、证物证实无疑,足资认定。原审法院已经考虑了天鹅饭店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因此确定的刑罚准确,赔偿的数额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安案”的同时,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在天鹅饭店失火案中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天鹅饭店保卫科副科长姜国云、当班服务员顾甦也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姜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顾拘役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