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沉船案
1985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哈尔滨市内松花江上发生了一起我国内河航运史上罕见的特大沉船事件,一艘载有238人的客船翻沉,死亡171人,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9.15万余元。事件发生后,省、市政法部门立即立案侦查。经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查明:翻沉的哈尔滨市交通局航运公司423号客船,担负运送往返于市区与太阳岛游客渡江业务,8月18日中午,该船驾驶员李广洲未经请假就上岸就餐,将船交由刚喝过酒的轮机员张洪仁驾驶。下午2时50分左右,这艘定员148人的客船上载客238人,严重超员。其中哈尔滨市船运队36号船水手屈树亭带爱国小学工人吴云东等4人无票提前上船,并违章站在船首甲板上。启航后,佩带“安全监察”标志的市航运公司安技科长胡义发现屈、吴二人,便动员他们进入船舱。屈、吴不但不听,反而辱骂胡,正在驾驶该船的张洪仁闻声,便与屈、吴争吵起来,分散了精力,双手离舵,使船体失控,急速左倾。张慌忙操左满舵,造成船倾斜翻沉的船沉人亡惨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日、3日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屈树亭、吴云东曾因流氓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多次处罚,仍不改悔,此次违反安全规定,不但不服管理,还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干扰驾驶员操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构成流氓犯罪。屈树亭系累犯,并有抢劫犯罪,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处死刑。吴云东流氓犯罪亦属特别严重,应处死缓。张洪仁酒后违章驾船,双手离舵,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判7年有期徒刑。李广洲身为驾驶员,擅离职守,对沉船负有罪责,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判5年有期徒刑。市航运公司经理刘国诚、党总支书记徐作喜,航运公司客运队长方金旺、副队长吕柏青长期忽视水上客运安全,明知水上客运超员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却不加制止和采取果断措施,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判刘国诚5年,徐作喜、方金旺、吕柏青各4年有期徒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9日宣告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屈树亭不服,以没犯抢劫罪和沉船与己无关为理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余各犯服判,不上诉。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屈树亭的抢劫犯罪证据确凿无疑;他的流氓犯罪是在载有二百多名乘客、行至江心的船上进行寻衅滋事的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对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屈树亭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并于1986年1月8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