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楼加工销售病害猪肉案
1985年11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姜兴东犯以病害猪肉加工食品出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姜兴东,当年54岁,系哈尔滨正阳楼肉制品二厂厂长。姜犯自1982年1月至1984年11月间,为本企业谋取非法利润,带领该厂副厂长东连顺、业务股长郭洪生等人11次去吉林省的八个县、一个市以每斤一角到七角六分钱的价格,非法收购当地的重痘肉,重度脂肪氧化肉,以及患猪瘟、丹毒、肺疫等病害猪肉1,193,282斤。在姜的指使下,该厂将国家规定不能食用和严禁加工罐制食品的69万余斤病害猪肉混掺到212万余斤等内原料猪肉中,加工成30余种罐制食品计334万余斤,在哈尔滨市内200余个商业网点销售,从中非法获利12.11万余元。此外姜兴东还主持将廉价购入的19万余斤病害猪肉连同30万斤国家调拨的原料猪肉转手倒卖,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6万余元,从中获利5.79万余元。经专家鉴定认为,病害猪肉及其制品的销售,必然要增加消费者中绦虫病、囊虫症的患病率,由于肉的脂肪氧化,还可以直接引起食物中毒,对心血管系统也有不良影响,其危险性主要体现为在大面积的人群中造成难于查清的潜在危害,威胁着人的生命与健康。同时由于在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管理混乱,足以造成加重几种兽疫扩散的恶性循环,对畜牧业生产也有很大的破坏性。姜兴东的犯罪行为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手段非常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处姜犯死缓的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原正阳楼肉制品二厂副厂长东连顺、业务股负责人兼汽车队长赵士达、业务股长郭洪生、业务股长、食品加工技师王宗德也犯有以病害猪肉加工食品出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东连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还犯有投机倒把罪);判处赵士达、郭洪生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王宗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