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民事纠纷中试行行政裁决
1985年,司法部门在佳木斯、齐齐哈尔、绥化和松花江等市、地56个乡镇建立的法律服务站(司法办公室),对久拖不解的民事疑难纠纷试行了行政裁决(即用行政手段宣布调解生效)。据对经过裁决的118件疑难纠纷的调查,得到顺利执行的共有111件,占裁决总数的94.1%;法院协助执行的6件,占裁决总数的5.1%;未被执行的仅2件,占裁决总数的0.8%。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调解民事纠纷中试行行政裁决,是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改革。有助于解决久调不解、反复缠讼,减轻民事审判机关负担和方便人民群众,加强居民间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