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部分工农业产品和非商品价格
一、从1985年3月25日和4月5日起,分别调整了统配煤矿和地方煤矿煤炭地区差价、煤种差价和品质比价。地区差价每吨提高20%,煤种差价每吨提高8%,品质比价每吨提高6%,平均每吨煤提价6元。
二、企业自销和完成计划后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取消原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
三、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名牌除外)、电风扇等供求缓和的产品实行企业定价。
四、统一和调整了卷烟的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
五、调整了书报杂志价格。
六、根据优质优价政策,在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上、中等烟叶收购价格21.6%,降低下、低等烟叶收购价格33%。
七、对省管工业品:调整了铝制品和普通火柴、小苏打的厂、销价格。对冶金、冶炼煤、水泥等优质产品实行了优质优价,冶金产品获国家金质奖的加价20%,获国家银质奖的加价15%,获部级优质奖的加价5%;滴道精洗煤每吨加价30元,滴道焦炭煤加价7元;优质水泥加价10%。对省管农产品:调整了牛皮的购销价格,甲级牛皮收购价格提高60%,销售价格提高96.3%;羊皮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外的议购议销。对省管非商品:调整了洗澡、理发收费标准;电话月租和电话装机费允许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