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国营农场兴办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建设的重大改革,是振兴农场经济,使职工尽快富起来的重要决策。为切实把这项事业办好,特制定《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包括家庭牧场、林场、渔场),在行政上同国营农场是内部隶属关系,是以职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一个基层经营层次。它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全民所有,家庭经营,计划指导,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第二条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要以独户家庭农场为主。可以按自愿互利原则兴办联户家庭农场,但是户数宜少不宜多,要按户划分承包土地,然后联户经营。对有特殊机械设备和特殊原良种牲畜的生产队,可以选择家庭农场以外的其它联产承包制形式。
第三条 国营农场的工人和干部,都可以申请兴办家庭农场。由农场批准,发给家庭农场证书。家庭农场场长,要会经营,懂技术,能劳动。农场要努力提高家庭农场场长素质,特别对那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更要加强具体指导和抓紧培训。
第四条 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固定十五年不变。家庭林场、牧场、渔场所承包的山林、草原、水面,年限可以更长些。子女可继承经营,但不准出租,不准买卖。如在承包期内,转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应将土地交生产队转包。职工、成年子女和家属都可以参加承包土地。各承包多少土地,可根据本地土地和人口状况确定。兴办家庭农场,要注意规模和效益。原则是,一要尽量往非种田方面转移农户;二要尽量按种田能力承包土地。在那些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一些大户家庭农场。对小户家庭农场要承包给适当数量的土地,让他们有致富之望。一户家庭农场划分的土地,原则上应适当集中连片,也可以分区划分土地,统一轮作,换茬不换地。划分前应对土地进行丈量,评定等级。以现有生产队为单位,留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机动地。
第五条 鼓励创办开发性的家庭农场,以及开发性的家庭林场、牧场和渔场。实行三年不上交利润、五年不上交农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划给家庭林场、牧场和渔场一些土地,以补其口粮、饲料、饵料之不足,做到以短养长。
第六条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庭院经济。按本地的土地状况确定职工划分园田地的数量,一般每户两亩到三亩,人多地少的地方可适当少一些。
第七条 鼓励职工从单纯农、牧、林、渔生产中转移出来,兴办家庭工厂和家庭商业、服务业、运销业等。如专业生产收入不稳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他们承包一些土地。
第八条 国营农场的农业机械(包括汽车),可以承包到专业户搞代耕服务,可以租赁经营,可以按净值和技术状态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一次付清价款或提前偿还价款的给予优惠。
第九条 国营农场(牧场)的牛、猪、羊、禽等经济畜禽,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牧场),一次付清价款和提前偿还价款的给予优惠。对专业牧场的经济畜群,特别是原种良种牲畜不能转让的,可以选择联产承包制的方式经营。
第十条 农场要逐步将现有职工住房合理作价转让给职工个人。今后要鼓励和扶持职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筑住宅。
第十一条 对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普遍停发原有工资,实行包干办法分配。家庭农场的收入,除了按规定上交国家和国营农场的外,其剩余部分自行支配。要按照兼顾国家、国营农场和家庭农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上交利润和费用指标。利润指标可以按土地等级及其前三年或五年平均产量确定,也可按土地等级及其丰、平、歉年份的平均产量确定,一定三年不变。市县农、牧、渔三场提留指标可以一年一定,头三年一般不要搞逐年递增。生产条件差、多年亏损的单位,上交利润指标应考虑适当低一些。对占土地资源多的大户家庭农场,亩上交利润指标要适当高一些。费用指标,管理费要压缩到最低限度内,其它费用也不能乱摊派。要减轻家庭农场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职工及其它专业户职工每年要负担二十个左右义务工。开发性家庭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的义务工可适当少一些。对职工义务工要从严掌握,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公共建设事业。
第十三条 所有家庭农场都要与生产队签订经济合同。生产队要同家庭农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并经农场批准后生效。经济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要严格信守,不得违反。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农场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要给家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生产队会计可以为农业银行代办存贷业务。要逐步减少和取消农场预借生活费和生产费。
第十五条 要指导家庭农场搞好经营管理。一般家庭农场应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长短结合,多种经营。家庭农场要建立帐簿,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场经营管理体制要与家庭农场相适应。当前生产队体制不宜改变,但人员应当精简。一般生产队可设队长、支部书记、会计、统计四个管理干部,市县农牧渔三场规模小的还可少些。生产队要作为农场的基层单位,做好家庭农场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生产队与家庭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次经营。今后生产队管理费应由农场直接支付,不要给家庭农场指标加码。特大的农场可以保留分场一级,一般农场原则上撤销分场一级。
第十七条 全面兴办家庭农场,要注意妥善安排有过重要贡献和年老体弱的工人和干部,应当说服职工群众,给予他们特殊照顾。对贫困户也要注意帮助和照顾,干部和党员要建立联系贫困户制度。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兴办家庭农场的领导。要把兴办家庭农场作为农场改革的突破口,同产业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抓。党委书记和场长要亲自领导和精心指导,所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兴办家庭农场,并为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一九八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