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工作有重要改革
1985年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从1986年起,研究生招生工作将有重要改革。
(一)入学考试科目设置更加合理。198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一般四门,即公共外语课和三门业务课(考试内容必须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五门或五门以上)。政治理论课不再进行全国统一考试。对于在大学本科学习阶段(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曾经学习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成绩优良的考生,经招生单位审核后,可以在初试时免试政治理论,而在复试时区别考生的不同情况,由招生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于大学本科阶段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和同等学历的考生,在复试时一律由招生单位进行考试。文科有关专业在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中要加强对考生有关马列主义理论的考查。
(二)搞好推荐免试试点工作。高等学校仍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控制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属和部委重点高等学校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招生单位接受免试生的总数应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
(三)继续做好调剂录取工作。由于某些招生单位或某些专业的考生来源不同,为增加合格考生的录取机会,1986年仍实行校际之间、省际之间的调剂录取。
(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录取在职人员。从1986年起,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才能报考研究生。考生所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他们报考。对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有专业特长和一定科研能力的在职人员,在德、智、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经招生单位审核研究,可优先录取。
(五)1985年仍实行委托招生办法。为加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1985年高等学校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在承担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后,可以有计划地招收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硕士生。委托生的生源,可以是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备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和招生单位、考生办理委托合同。委托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招考,其录取标准为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生相同。在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的考生,在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