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一、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初步改革。
1985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人事部的通知作如下补充:
1.制定了小型企业工资标准。在一个工资区内,工人交叉使用四种工资标准,干部分别执行小型Ⅰ、小型Ⅱ两种标准。
2.在干部工资等级线上,补充了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最高线和最低线。
3.在产业类别上,为避免一个企业内部出现多种工资标准,省规定一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划分产业类别。
4.为解决改革资金来源,我省又补充了六条资金渠道。
5.在划分企业类型上,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我省采取了过渡办法,即以企业领导原行政级别暂定。
到1985年底,全省有70%的企业培训了干部,进行了摸底测算,有21万职工(占全省地方职工10%)完成了工资改革工作。绝大部分的企业工资改革将于1986年上半年继续完成。
二、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我省省管企业中有27户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中工业企业24户,商业企业3户,职工人数32,943人,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基数7,981.71万元,工资总额基数3,298.22万元,浮动比例1:0.62。另外哈尔滨计划单列市还有15户试点企业,职工人数30,635人,核定上缴税利基数13,256万元,工资总额基数3,203.5万元,浮动比例1:0.65。
执行结果表明,试点的效果是好的。省管27户企业1985年共上缴税利10,033.5万元,比基数增加2,051.79万元,增长25.71%,应提工资比基数增加535.35万元,增长16.23%,人均工资比基数增加10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