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有发展
1985年,全省由民政部门举办的23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共有收养人员5,336人。其中社会福利院13处,收养老人2,430人;儿童福利院4处,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546人;精神病人疗养院6处,收养精神病患者2,360人。省民政厅1985年拨款140万元,市、县财政补助20万元,共160万元,用于各福利院房屋更新改造和环境建设。省民政厅决定,从1985年1月起提高收养人员伙食费标准,社会福利院的老人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25元;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每人每月由20元提到35元,精神病人疗养院的患者每人每月由16元提高到25元。各福利院在保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实行自费收养。到1985年底,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累计收养退休老职工、家庭无力照管的伤残儿童和精神病人1,2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