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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

  —1986年5月26日在黑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元直
    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到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正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处于第六个五年计划即将结束,第七个五年计划刚刚开始的时候,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省委“两改两开,富国富民”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振奋精神,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的要求,依法开展了工作。一年来,召开了七次常务委员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建设、体制改革、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等19项工作报告;就加强审计、会计、抗灾自救、尊师重教、民事调解、民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作出九项决议、决定;审议通过了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公路条例、文物管理条例、结核病防治条例、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任命国家工作人员103人、117职,免去50人、61职。通过上述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证和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年来,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六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