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决议
—1986年4月28日黑龙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的报告》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1983年以来,我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的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也有了突破性进展,经济审判工作得到加强。但是,目前全省的治安状况还不平衡,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地方治安秩序时好时坏;全省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上升,经济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经济审判工作还不适应需要。对于当前形势,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肯定成绩,看到有利条件,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决不可盲目乐观、麻痹松懈。为了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实现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的稳定好转,为“七五”计划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当前,要重点打击那些滋扰社会、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主要是盗窃、流氓和杀人、强奸、抢劫、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分子,以及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各级政法机关要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坚持集中打击、保持声威的方法,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抓紧侦破现行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狠狠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对于查获的犯罪分子,该严惩的一定要严惩,决不能手软,同时也要注意防止简单粗糙,既要打得狠,又要打得准,在准字上狠下工夫。
二、充分认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把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各级行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和重要线索,要及时报送政法机关,不得截留或拖延。凡是构成犯罪的,决不容许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制裁。政法机关一定要进一步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在工作上,要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论是谁,都要一追到底,弄清犯罪事实,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要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区分罪与罪的界限,做到既坚决,又慎重,严格依法办案。各地还要注意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以张扬法制,震慑犯罪,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
三、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保障、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经济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审判力量,适应繁重任务的需要。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承办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借故推拖,更不准顶着不办,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不仅是政法机关的任务,也是各个部门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层层负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专门机关的工作,切实把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工作开展起来,把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建设加强起来,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好。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结合“两打”斗争和经济审判活动,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不得干涉政法机关的正当司法活动,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要严格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政法机关解决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及时检查纠正各种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