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

  —198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文起作的《关于全省法纪检察工作的报告》,讨论了如何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问题。会议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法纪检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几年来,我省法纪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但是,某些公职人员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干扰法纪检察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检查机关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还不够及时、有力。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会直接危害民主与法制建设,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妨碍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单位在普及法律常识过程中,都要进行一次遵纪守法和有关法纪检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作用,提高对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法纪检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检察长、副检察长要从自身作起,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带领法纪检察部门把法纪检察各项任务全面承担起来。要健全法纪检察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加强对法纪检察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保持他们的相对稳定。法纪检察工作人员必须摆正公与私、权与法、情与理的关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敢于碰硬,执法如山,严格查处法纪案件,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纪检察要紧密围绕改革和四化建设,结合整顿党风,配合“两打”斗争,重点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案件,以及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查处大要案,既要层层负责,又要上下配合,协同办案。要大力表彰敢于坚持原则,刚直不阿,在查处大要案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他们不受打击报复。对于放弃职责,查处不力,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还应选择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
    三、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支持、配合法纪检察工作,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判案。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法纪案件,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申报、移送检察院,不得隐匿或拖延。检察机关在侦破法纪案件时,发案单位有义务从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协助法纪检察部门开展工作。检察机关有权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院。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得干涉、阻挠法纪检察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不得徇情护短、姑息养奸;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用党纪、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不得知情不举、隐匿罪证或制造伪证;不得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办案人。上述活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给以刑事制裁。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监督,及时听取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帮助检察院克服困难,冲破阻力,提高工作效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