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1986年5月26日在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 厘
一年多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中心,开展了各项审判工作。从1985年1月到1986年3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3584件,判处人犯14974人。其中判处杀人、强奸、抢劫等七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罪犯7028人,占47%;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占64.3%。同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了涉及统战方面的历史刑事案件1092件,改正错判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高级知识分子等案件530件;对“严打”期间判处的提出申诉的刑事案件复查了4316件,对其中少数基本事实失实、基本性质定错或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各地针对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依法惩处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692件,判处人犯2977人。
全省经济审判工作有很大进展。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497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2亿多元。据不完全统计,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的630多件,随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提出各种司法建议1427件;宣讲经济法规700多次,受教育的干部职工18万多人。
民事审判工作有很大加强。全省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5548件。去年我们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大力加强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在原有287处(包括农垦和林区法庭147处)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又新建221处,基本实现了“三乡一庭”的布局。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结的方法,不仅及时解决了大批民间纠纷,还有效地防止了2000多起有凶杀、殴斗或自杀危险的案件的发生。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上述各项审判活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我省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为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克尽了自己的职责。
去年省法院先后派出十几个工作组会同中级法院就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审理刑事、民事、经济和申诉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召开会议或发出通报或就地指导,进行具体的督促改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狠抓了执行方针政策方面的监督检查。在去年秋季之前,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的不力。省委召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会议以后,我们切实加强了审判监督和检查指导,并会同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的补充意见》,很快扭转了局面。今年第一季度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7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5.6%。已判处经济犯罪分子62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直至死刑的比例,比去年同期上升27.5%;判处拘役、缓刑、管制、免处的比去年同期下降33.1%。
第二,进一步端正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是全省各级法院在整党中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经过两年的努力,多数法院明确了审判工作必须自觉地为四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思想,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但仍有一些法院认识迟,跟得慢,对全局的政治经济形势不甚了解,眼界比较狭窄,工作比较被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反复强调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要认清新时期法院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使审判工作更有成效地为保障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提高办案质量,特别是提高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当前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经济和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据省法院重点检查,已结的经济案件有各种问题的大约占10%,民事案件大约占7%。按这个比例匡算,全省约有3000多件经济、民事案件处理得不适当或不合法律规定。一是事实不清,是非不分,责任不明,盲目调解或草率下判;二是执法不严,只要当事人息诉了结,就不按法定原则和法律程序审理,甚至不分是非地“和稀泥”;三是徇情悖理,偏袒一方,处理不公道。这些问题一经发现都立即纠正,但如不注意从根本上提高干部的素质,就可能出现纠不胜纠的状况。因此,省法院确定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今年改进审判工作的关健一环来抓。
第四,切实搞好执行工作。“执行难”成了当前经济、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省法院调查统计,经济纠纷的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的为18.9%,民事判决或协议不能执行的约为9%。不能执行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有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大正确、不大合法,有的法院不善于作宣传教育工作,执行方法不当,作风不文明。其次是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尊重法律,甚至非法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的单位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第三是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有的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执行;有的领导班子变动,不愿偿还陈欠。第四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钱到手后挥霍掉了或携款潜逃,无法执行,等等。因此,我们首先要求法院把案子办得正确、合法。一经判决就要一抓到底,尽快执行完毕。如果裁决正确,在执行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方式方法;如果遇到阻力或干扰,就要坚持原则,坚决排除;其次,要取得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再次,要和有关部门互通情报,紧密配合,并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吴忠弟、谷艳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