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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案件

  张福君,32岁,系哈尔滨市化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汽车司机;张福仁,27岁,系劳改在逃犯;张福德,23岁,系铁力县无业居民。三犯为同胞兄弟。1985年12月7日深夜,张福仁、张福德在张福君的指使下,撬开铁力县卫国乡武装部武器库,盗窃自动步枪两支,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余发。1986年4月2日夜,“三张”窜入巴彦县兴隆镇农机供应站,持枪抢走该站北京吉普车一台,并绑架杀害了两名更夫。1986年5月7日晚,“三张”携枪窜至五杨火车站内,当民警张兴权盘查三人时,张福君当即开枪打死张兴权,抢走五四式手枪一支。张福德于1986年5月18日,在哈尔滨市被捕。1986年6月25日下午2时许,张福君、张福仁在五常县冲河镇方庄公路上,用枪将驾驶摩托车路过此处的农民孙广发打死,抢走孙的摩托车和所有财物。1986年7月22日,二犯由吉林省和龙县芦果乡偷渡图门江,逃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1986年8月14日,张福仁在朝鲜被抓获,后经外交途径引渡回国。张福君于同年8月16日潜回国内,在广州与流窜人员殴斗,持手枪打伤一人,于9月20日被捕。“三张”在逃窜期间盗窃多次,得人民币1260元及录音机、计算器等物品共折人民币3400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张福君犯有盗窃枪支、抢劫杀人、盗窃、偷越国境罪;张福仁犯有盗窃枪支、盗窃、抢劫、杀人、逃脱、偷越国境罪;张福德犯有盗窃枪支、抢劫盗窃罪。三犯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犯气焰极为嚣张,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犯罪证据确凿。于1986年12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三犯死刑。1986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三犯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吴忠弟、谷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