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庭利惯窃案
黄庭利,男,39岁,无定居,无职业。自1979年11月至1984年4月间,黄犯流窜各地,以盗窃为常业,在济南—烟台、哈尔滨—济南、三棵树—济宁、烟台—北京、济南—青岛等几条铁路的旅客列车上,趁夜间车内灯光昏暗、旅客睡觉之机,采取掏兜、割兜、拎包、摘挂等手段,单独或结伙多次进行盗窃活动。四年半期间盗窃赃款有据可查的就达10200余元。1984年4月9日下午,黄犯被捕归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黄庭利惯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犯以扒窃为生,盗窃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地域广,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适当。于同年11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黄犯死刑。11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吴忠弟、谷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