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
为了鼓励和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中涉及的管理权限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问题
(1)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划,由各级经协部门负责编制。其中需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每年预留出一定额度,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经合委统筹安排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市也要在本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预留出一定的额度,由地市计经委会同经协部门安排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些项目,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各部门、各企业向省外投资建设的经济联合项目,要报省经合委审核。其中不占用省基本建设指标和技术改造指标的,由省经合委审批;占用省基本建设指标和技术改造指标的,由省计经委审批。
二、管理问题
(4)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规定和办法的拟定、经济联合项目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经验总结、信息传递等,由各级经协部门负责。
(5)发展经济联合组织,要在可行性经济技术论证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经协部门批准后,再行组建。
(6)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联合企业所在地经协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在省范围内的由省经合委协调解决;跨省或地方企业与中直企业之间的问题,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载,也可向法院起诉。
三、运输问题
(7)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需的原材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的运输,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列入计划,积极安排运输。
四、组织科技交流问题
(8)开展科技与生产联合,发展科技市场和组织科技成果交流工作,省内的以各级科委为主,经协部门和计经委配合;跨省的较大型的生产与科技联合体以省经合委为主,省科委和省计经委配合。
五、资金问题
(9)联合企业新增生产能力,生产名优和适销对路产品,增加零部件合理储备等,银行要给予支持和优先贷款。
(10)对于拖欠银行贷款较多的关停企业,利用原来厂房、设备和人力等与其他企业联合,并且经过联合后开始有了经济效益时,银行要给予复苏的机会,所欠银行贷款,应视企业还款能力分期逐步偿还,以支持其发展生产。
六、税收问题
(11)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属于已实行增值税税目征收范围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除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继续征收产品税外,其它产品可以主体企业为单位试行增值税;在联合组织内为主体企业提供协作产品的单独核算单位,也可试行增值税。这些企业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由所在市、县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报省税务局审批。
(12)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七、鼓励联合问题
(13)严禁向联合企业摊派费用。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确需由联合企业承担的费用,应由参加联合企业的本地一方交付,不让外地参加联合的企业承担。
(14)对外地企业一方派到联合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可以在生活待遇上从优;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支付。
八、帮小扶贫问题
(15)在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省内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之间,大企业要帮助中小企业,条件较好的企业要帮助条件较差的企业,富裕的企业要扶持贫困的企业,彼此之间应适当让利,以巩固和推进联合体的发展。
九、工商行政管理问题
(16)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经协部门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松散型联合组织不办理登记。
(17)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中仍保持独立核算的企业,经联合组织批准,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第二名称(即联合组织分支机构名称)。经核准使用第二名称的企业,其企业第二名称可在原营业执照上注明,不另发营业执照。
(18)经济联合组织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按规定的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物资协作问题,将另作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郝振业、刘晓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