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经济技术协作互惠行办法
经东北地区第三次经济技术协作会议各省、区代表商定,对东北地区内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实行如下互惠办法:
一、凡是东北地区(辽、吉、黑三省及内蒙东部地区)跨省(区)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均按本暂行办法予以优惠待遇。
二、凡是需要列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经济联合项目,需按程序列入计划。需安排投资规模的,属于合资项目,投资指标部分或全部由企业所在地方负责安排;属于独资企业,投资指标由投资方负责,也可由企业所在地安排;对发展东北地区经济有重大意义,共同受益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方投资计划。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资金直接投资,亦可用土地、房屋、设备和技术等折资入股。
三、独资、合资和其它形式的联合协作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在计划审批、设计、土地征用、地方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工商登记等方面从优给予安排。联合者自带的施工队伍,参加当地统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四、凡是独资企业一律由客方自主经营管理;合资企业由投资各方组成董事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独资、合资企业所在地方应积极提供生产物资、能源、信贷、劳务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生活条件。合资企业合作年限,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五、凡是以补偿贸易形式进行联合和协作的项目,补偿期限、产品价格和数量从优;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可按国拨价、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补偿期满后,投资方如继续需要提供产品,应优先签订供应合同,并在产品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合资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实行所得税前分利,客方利润从优。开发矿山资源、能源、交通、通讯设施等联合协作项目,客方可高于一般的合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分得利润。技术入股项目,客方要尽量照顾对方的利益。分成比例不要太高。
生产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客方除按比例分得股利外,还可按高于分利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分配企业外汇留成。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联合项目(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实行百分之百征收所得税前还贷。并允许国营企业的税前还贷部分,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八、对联合企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联合企业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产品外,一律实行增值税;开办旅店、饮食业联合项目,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浴池、理发、修配等第三产业的项目免征一切税负;联合企业各方分得利润免征调节税。
到“老、少、边、穷”市、县兴办农副产品加工、联合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和开发矿山资源、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在投产后的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之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在此期间,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或适当减收所得税。
九、加强东北地区资金的横向融通,支持经济联合和协作。在不影响国家对信贷宏观控制的前提下,各省(区)金融部门之间,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可逐步开展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信托租赁、票据贴现、同行拆借等业务往来,扩大票据通兑范围,互为提供方便条件。
合资企业或者联合开发新产品,吸收、消化、仿制高精尖产品的项目资金不足,投资方银行,企业所在地银行,应优先纳入信贷计划。对共同受益较大的联合协作项目,亦可组织三省一区银行共同贷款,并在利率方面予以照顾。
十、从事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承包、培训人才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章征收。到“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十一、互聘技术、经济管理及其他专业人员,除享受基本工资外,其它如技术津贴、生活补贴等应予以优惠。视其工作地区之远近、条件艰苦程度、成果大小等,可享受优厚待遇。
十二、充分发挥三省一区各自地理位置优势,相互提供外贸、边贸口岸。凡是办理代理业务代办费从优,留成外汇全部归客方所有;记帐和易货贸易,换回的物资和产品全部交给客方。实行收购业务的,出口创汇由双方对半分成。
十三、东北地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相互优先代培短缺专业人才,代培费用适当优惠。
十四、加强东北地区之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物资横向流通。在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方面要优先区内,并在价格、品种兑换比例方面予以优惠。
十五、凡一方省(区)联合和协作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其余各方均可共享。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联合和协作,要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合同的实施和兑现。
十七、本办法自三省一区代表团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归东北地区第四次经济技术协作会议。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郝振业、刘晓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