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于1986年12月20日批准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这标志着哈尔滨市的规划建设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国务院的批复指出:“哈尔滨市作为黑龙江省省会,有雄厚的工业基础,铁路交通发达,今后将逐步建设成为东北北部经济、政治、贸易、科技、文化事业的中心城市。哈尔滨市的各项建设都要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模,积极发展郊区小城镇,逐步改造旧市区,保护和发扬城市原有的特色。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的批复还具体指出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到2000年,市区人口控制在250万人,用地控制在250平方公里,城区不要再安排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占地多,增人多的其他项目。
二、进一步搞好交通道路规划。市区内要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保证对外联系畅通。
三、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合理调整旧市区的工业,有计划地发展集中供热,抓紧煤气工程的建设,并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松花江水的污染。
四、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旧市区。近期首先重点改造那些房屋破旧、居住条件差的地段。
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高度重视防洪问题,注意研究松花江河道流势,采取综合措施,逐步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六、加强城市绿化工作。要做好详细规划,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注意增加市区的公共绿地。太阳岛风景区要注意保持自然景观。
七、要保护文物古迹和代表哈尔滨城市特色的建筑物和街区。
八、要抓紧城市规划的深化工作,做好近期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
国务院对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是哈尔滨城市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省、市人民政府正遵照国务院的批复,切实组织对规划的贯彻实施。 (黄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