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实行优惠政策

  省政府于1986年12月决定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实行优惠政策。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要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多出口,多创汇。被批准为出口基地和专厂(矿)的企业,除享有国家和省政府已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外汇留成。基地、专厂(矿)的外汇留成比例应高于一般出口企业。在企业应得分成50%的基础上,再增加10%。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定期划拨,保证兑现。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2)对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扶持。出口基地因种植的作物生长周期长,短期内不能受益的,视不同情况,由收购出口的外贸公司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扶持。银行对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3)企业技术改造。各级计经委和主管部门应将基地和专厂(矿)的技术改造优先列项安排,所需三大材料优先安排,并尽量按国拨价给以照顾。对省内国营预算内的微利企业(实行财政包干的企业除外)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贷款实行贴息,工厂负担四厘,其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87年开始,贴息三年。
    (4)设立出口产品生产发展基金。基金来源由有关部门每年筹集一些逐渐加以解决。基金的使用应专项用于扶持出口基地和专厂(矿)。
    (5)物资供应。基地、专厂(矿)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动力燃料以及交通运输等应纳入各级计划,优先供应和安排。外贸部门每年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如钢材、木材、化纤等首先供给基地、专厂(矿)。但只准用于生产,不能转卖。
    (6)留利和奖金。基地、专厂(矿)的留利和职工福利待遇要同考核指标挂钩,有升有降。为鼓励出口基地、专厂(矿)多出口、多创汇,各一级财政部门应按基地、专厂(矿)收益略高于内销企业的原则,按照批准程序,具体掌握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的农场超收部分可全部留给农场。对出口创汇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经过批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