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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三菱汽车索赔案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于1984年向日本三菱自动车株式会社订购5000辆FK—415F载重汽车,分拨给黑龙江省机电设备公司250辆(FLB型200辆、KLB型50辆)
    1985年六七月份汽车运抵黑龙江省。投入使用不久,用户纷纷反映这批汽车质量不佳。省商检局派出技术人员到木兰县对该县使用的13辆汽车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有的车架上的铆钉脱落,有的横梁、元宝梁和后钢板弹簧断裂,也有的轮胎老化、出现裂纹等,共查出15项质量问题。省商检局及时将调查结果与中汽公司进行了沟通,出据了检验结果报给了该公司,由中汽公司向三菱自动车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反映。日方于1986年1月派出三人来木兰县现场察看13辆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最后,日方在备忘录上承认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签了字。
    日方看货后,有关县又不断反映三菱汽车的质量问题。1986年4月,日方又派研究科长和设计、工艺专家等6人到五常、哈尔滨和绥化等地看了54辆汽车,质量低劣损坏情况与木兰县基本相同。
    1986年5月11日,日方派出7人代表团来黑龙江省谈判该批汽车索赔事宜。经过充分谈判与协商达成索赔协议书,日方认赔如下项目:
    (1)FLB型汽车200辆赔给强化型车架200架,价值200万元(外汇人民币—以下同);同时赔给每辆车改修作业费2000元,计40万元;(2)KLB型50辆汽车每辆赔给加固作业费300元,计1.5万元。(3)每辆车赔给轮胎补偿费400元,共计10万元。(4)赔给减震器400个计2万元;(5)赔给改进型的传动轴中间支承轴承座及轴承250组,计1万元。以及其他零部件1万元,以上共赔偿255.5万元。
    
    协议还规定:除此以外再发生质量问题,一经发现,按正常索赔办理。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