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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省政府于1986年6月9日发布了《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我省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新的建树和突破,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者;(二)在生产、流通、科技、文教、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认的重大发现、发明或创新,或在组织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三)在制定我省宏观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咨询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效果者;(四)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五)在文学、艺术、体育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者;(六)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为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省外人员、国外人士、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符合本办法以上条件者,亦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试行办法规定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每年评定一次,以评选对象前一年中的工作实绩为评奖的主要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我省重大贡献奖的评选对象,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属部门及各种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获得省重大贡献奖称号的,授予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章,发给奖金人民币一万元,特别重大贡献的奖金可高于万元。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载入地方史志。
    我省设立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干部局承办。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干部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