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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协系统制定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于1986年11月11日联合颁发《黑龙江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科协、财政部(19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科技咨询机构与性质、科技咨询业务范围、科技咨询项目实行合同制、科技咨询收费原则和标准、咨询费用支付渠道、科技咨询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科技咨询管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省、市、地、县科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建立科技咨询中心。在同级科协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本地区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省、市、地、县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科协可根据情况在理事会(或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咨询部。其咨询服务合同和费用收支由同级科技咨询中心统一管理。
    《细则》规定,科技咨询业务范围为: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对工程建设、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综合评议论证;为有关部门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为一项工程或产品提供可行性计划、方案、测绘、设计(不含建筑设计)、设备选型、检测、调试、分析、计算、技术指导;为工程或产品的质量鉴定和事故分析;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组织技术协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组织评价、鉴定、推广和转让;为银行发放贷款和社会保险、技术经济诉讼案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鉴证;接受委托进行技术考核、翻译资料和文献;开展国际咨询业务;承接其它可以承接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
    《细则》规定,各级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以服务为宗旨,适当收取费用。所承担的咨询项目,凡国家已有收费标准的,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凡国家无收费标准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及技术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通过鉴定合同确定。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按咨询服务后增收节支效益的10—20%计算收费;也可按咨询服务后,该产品年销售额的3—5%计算收费;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咨询服务项目,按咨询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收费,并加收适量的咨询服务费;提供可行性研究,按投资额收费,比例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5%收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收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费,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评价论证,按咨询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加收投资额1‰的服务费;提供科技信息和中介服务,按合同额的3—5%收费;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等。
    《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咨询费用支付渠道和收入的分配、使用。委托单位支付给咨询机构的费用,凡是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从通过咨询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中支付。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增收节支等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经费和事业费的包干经费中列支;基本建设项目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停、缓建单位在批准的维护费中列支。科技咨询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单项核算,收入主要用于专家津贴和专家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发展咨询事业和补助科协、学会经费的不足。
    《细则》最后严格规定了管理制度,强调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财务监督。 (朱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