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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省地质矿产局起草了全省矿产管理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办法》、《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办法》、《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监督办法》及《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草案)。全省已建矿管机构24个。完成了全省200个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资源的汇总工作,编制了一套全省地质工作研究图件。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