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各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当前有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落后面貌还没有根本改变,民族工作的任务仍很繁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维护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把全省的民族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健全民族工作机构,配齐民族工作人员。要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增强民族政策观念。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要经常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和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合作,及时纠正和解决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问题。在各族人民中间,要广泛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教育人民群众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具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或民族乡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建立起来,以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 设。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特点和实际需要,进 一步放宽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在安排资金、发放贷款、提供信息、引进新设备、推广新技术等各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优待和支持。特
别是对目前仍处于贫困状态的少数民族群众,
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更应给予照顾,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山区、林区、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要贯彻“因地制宜、一业为主、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努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搞好工副业生产,实现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疏通商品流通渠道,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经济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关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安排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和科技事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增拨一些经费,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事业的发展。要努力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加强对民族教师的培训,为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合格的师资。要积极创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为少数民族培养各种专门人材。普通高等、中等专业院校应当采取定向招生、开设预备班、适当降低分数段等方法,对少数民族给予必要的照顾。要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对疾病较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定期组织巡回医疗,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各地还应注重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培训班,办好文化馆、站,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娱、体育活动,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要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在配备领导班子时,要注意选拔配备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少数民族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更要有计划地选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领导能力。民族乡的乡长应当由建乡民族的公民担任。
五、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为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翻译,保障他们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极积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由他们受理少数民族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广播、电视、出版等部门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争取让少数民族群众能够阅读、收听、收看到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书刊和节目。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议制定出具体实施规划,保证本决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