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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改革的新进展

  一、扩大招收合同制工人。我省从1982年开始在全省进行了改革劳动制度的试点工作 ,主要是在新招收的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截止1985年底,全省国营企业已招收劳动合 同制工人14.7万人。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所以改革劳动制度的步子迈得不快。从1986 年起加快了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特别是1986年7月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 定发布后,认真组织实施,到1986年底,全省国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达28.4万人, 比1985年底以前增加13.7万人。
    二、制定实施四个暂行规定的细则。根据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暂行规定,省劳 动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了我省实施四个暂行规定的细则,即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根据行业的特点,11月,省劳动 局汇同省供销社、林业、森工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及省细则的配套办法 。
    三、组建专管机构,培训骨干力量。截止1986年底,全省已建立职工待业救济管理机 构74个,占应建立机构总数的87%,配备管理人员223人;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74个,占 应建立总数的90%,14个地市全都建立了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各级编委下达人员编制395人 ,年底前已配备296人,占总编数的74.9%。有三分之二的市、县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到年末,全省总计培训干部大约两万人。
    四、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新招工人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并严格 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各项要求执行。1986年9月30日以前招收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新的规定完备各种手续和配套办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 合同,办理手续,用工单位未缴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按规定标准补缴。
    招工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我省比较平稳地废除了“子女顶替”和除四 个行业以外的“内招”办法,实行了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 度。
    初步建立了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截止1986年底,收缴待业 保险基金156.4万元,占应缴纳数的20%左右,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金387万元。(王锡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