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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九日在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陈元直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各位代表: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已满,我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准则,认真履行各项职权,本着积极探索,开拓前进的精神,努力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各项改革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抓住关系全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审议决定大事
    在过去的五年里,常务委员会以服从于、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和建设这个中心,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决定权。我们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坚持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和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共召集了五次代表大会,举行了三十一次人大常委会,就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和两院104项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改革、加速科技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安全生产、抗灾自救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了32项有实质内容的决议、决定,反映了人民的意愿,促进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动了政府和两院的工作。
    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制定一个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发展纲要,是关系到全省各族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为此,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对工农业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将“七五”计划工农业总产值和1986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指标等,按照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的精神,作了相应的调整。1987年,为了全面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确保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顺利完成,实现财政预算平衡,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们肯定了政府所作的努力,认为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同时指出经济效益低仍然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压缩财政支出的任务还很重,还存在着减收增支的一些新因素。要求省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坚决贯彻“三保三压”方针,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增收节支,实现1987年国民经济和财政计划。
    去年,我省连续发生了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如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亚麻厂粉尘爆炸等。这些灾害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实现国民经济和财政计划造成很大困难。常务委员会抓住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及时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安全工作的汇报。委员们严肃指出,近几年,我省恶性事故屡发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也制定和通过了有关条例和决议,但宣传不够,实施不力;出了事故又没有依法处理,有的恶性事故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刑事责任的,却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委员们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就如何加强安全工作提出了许多积极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中纪委《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党组的信》,深刻反思,汲取沉痛教训,严肃检查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生产,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深入宣传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工作,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对于市场物价上涨,尤其是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副食品涨价幅度很大,群众议论纷纷,反映强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政府注意控制物价上涨。第二十九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市场物价情况及控制物价上涨措施的报告。委员们认为,各级政府为控制物价上涨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物价上涨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其根本原因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猛,总需求超过了总供给。同时指出,市场管理不严,特别是有些国营企业不仅没有起到平抑市场物价、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反而带头涨价,也是个重要原因。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改革和建设,而且还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开展物价大检查,整顿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物价管理,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煞住乱涨价的歪风,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以来,共制定和颁布了28项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保护资源、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搞活经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政权建设,发展文教卫生事业等五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保证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我省的贯彻执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81年9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土地管理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但是,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原有的《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1987年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对于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标准,特别是对土地承包户和各类专业户、工商户的用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土地资源,调动广大农民实行开发性承包的积极性,维护专业户、工商户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中央提出加快开发地下矿产资源以来,我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有了很大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起了重要补充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管理混乱,滥采乱挖,掠夺式经营现象比较严重,破坏了资源,增加了伤亡事故,污染了环境。为了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管理,保护合法采掘,经1987年两次常务委员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这项法规的制定,把我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生产纳入了法制轨道,体现了“开放、搞活、管好”的方针,有利于支持和调动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我省矿产资源的优势,有利于实行科学采矿,依法管理。
    我省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较多,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多数居住在边境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速民族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常务委员会经过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这个《条例》贯彻了党的十三大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精神,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给予民族乡较多的优惠和照顾,并鼓励他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经济和文化:《条例》的实施将会得到全省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搞好地方立法工作,首先,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计划性增强了,法规草案的储备也增多了。计划是滚动的,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其次,通过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地方立法工作按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第三,坚持既积极及慎重的原则。法规草案拟定以后,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进行论证,尽量考虑周密,成熟一个通过一个,基本做到了准确严谨,立之能行,行之有效。
    五年来,我们还承办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来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的工作,及时将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三、加强法律监督,推动普法教育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和两院的工作。为了认真履行这一重要职权,五年来,我们就监督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1985年我们提出了要加强对政府和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在法律监督方面,逐步得到了加强。
    一是每年都根据实施法律情况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听取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仅1987年就听取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实施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等情况的汇报。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情况时,委员们严肃地指出,有些地方没有把贯彻这两个法律法规摆上应有位置,没有把教育当作战略任务来抓,有的大城市二部制、大班额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普及初等教育只求速度,忽视质量,甚至个别地方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委员们要求省政府一定要把教育纳入议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为了解决《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在听取了省政府的汇报之后,指出一些部门和少数干部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指出不少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做出了《关于依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决议》,要求省政府深入宣传贯彻《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处理各种违法事件,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常务委员会议在认真审议省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通过了我省《关于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
    二是组织委员、代表开展对法律和人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五年,每年都有重点的搞几项视察和检查。为了切实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1986年11月举行的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第四次联席会议上,确定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和两院从1987年10月3日起,集中2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执法大检查。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查改结合的方法,着重检查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对加强法制建设的认识,以及群众关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分五个组,由省人大常委会三名副主任和省政府一名副省长、一名顾问分别带队,抽调有关部门五十名干部参加,深入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六个市和松花江、绥化两个地区的二十一个县(市)、区150多个基层单位进行检查。这次有计划有组织的执法检查,在我省还是第一次,效果较好。对于增强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端正作风,增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同时,还纠正了一些违法现象。
    三是发现重大违法事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严肃处理。比如原哈尔滨市正阳楼肉制品二厂为牟取暴利,公然违犯《食品卫生法》,购进不能食用的病害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案件,在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对有关责任者分别给予政纪和法律制裁,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
    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责任。为了推动这项工作,1985年3月,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五年内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6年第二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普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还组织委员、代表深入到市、县作了专题视察。1987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草案,大会予以正式通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认真贯彻人大决议,注意做到同经济体制改革、同精神文明建设、同颁布实施法律法规、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打击严重犯罪活动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逐步引向深入。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有了加强,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逐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矛盾,这对于依法办事,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好转,顺利进行改革和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适逢两次换届选举。一次是1984年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一次是1987年的乡、县、市、省、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常务委员会对这两次换届选举,都十分重视,把它当成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的大事,认真组织,精心指导,依法按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1984年的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是从1983年10月开始,到1984年12月底结束的。共选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115234人。这次换届选举是同政社分开同步进行的,全省共建立了1164个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农村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城镇建立了居民委员会,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打下了基础。
    1987年的乡、县、市、省、全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1986年12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乡、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和《关于调整省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领导成员的决定》。并通过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电话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通报违法现象,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多次深入到市、县进行具体指导。省选举办公室还先后派出工作组到五个市、38个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努力工作,各方面积极配合,乡、县、市换届选举任务已圆满完成,全省共选出乡镇代表50460人,县级代表20670人,设区的市代表2879人,省代表609人。总的看,这届选出的各级代表,素质比较好,群体结构比较合理。新选出的市、县、乡人大、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基本上符合“四化”要求。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主席团,许多地方还设立了专职常务主席、副主席或联络员,这有利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常化,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换届选举工作中,既充分发扬了民主,又坚持了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生动教育,提高了选民和干部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宣传教育工作比较广泛深入。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省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根据选举不同阶段和不同对象,运用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人民群众增强了主人翁光荣感和责任感,平均参选率达96%以上。二是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1987年换届选举在提名推荐代表和人大、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两院负责人的候选人时,上下多次反复酝酿,把选民、代表联合提名同党派提名一样看待,坚持差额选举,尊重依法选举结果。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各地注意把好“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差额选举”三关,及时纠正了违法现象。根据人民代表反映和群众来信揭发,省选举办公室及时通报了比较典型的违法事例。如1987年有的乡人代会选举副乡长时搞“指选”,有的县选举人大副主任票数未过代表半数就宣布当选,类似问题都得到了纠正。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激发了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和工作。但是,选举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别地方对候选人酝酿不够充分,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不够等,这些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在今后注意改进。
    五、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五年来,常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共任命国家工作人员832人,914职;免去222人,274职;作出决定不批准任命的1人;在酝酿、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意见,提请单位撤回申请任命的29人。由于认真把关,基本上保证了干部质量。在任免过程中坚持了5条:一是提请任命的干部,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然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批。二是提请机关在会议召开前十天,呈报干部任免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人事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建议议程。审议时,提请机关到会介绍情况,解答问题。三是坚持干部“四化”标准,特别注重“文化大革命”的表现,改革和建设中的政绩。四是提请表决时,意见一致的集体表决,有不同意见的单独表决,不过半数的不予通过。五是讨论通过的国家公职人员,正式公布,并发给任命书,作为干部履行职责的法律凭证。
    为了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国家观念,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常务委员会还注意及时纠正了那种被任免干部尚未履行法律程序就公布、见报、到职和离职等现象。
    六、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5年来,常务委员会加强了同代表的联系工作,主要做法:一是制定了《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并按照这个规定,划分了代表小组,为代表小组学习、活动提供方便。二是组织代表视察。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组织代表视察,使代表掌握第一手材料,便于参政议政。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代表视察的意见,制定了省人民代表视察办法,制发了代表视察证,便于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三是按期向省人民代表发送《会刊》、《人大工作通讯》,让代表了解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并办了《代表反映》,向政府和两院转达代表意见、建议,帮助改进工作。四是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事部门,通过邀请代表座谈、走访代表等形式,听取意见,了解群众呼声。五是要求有关地区和单位,为代表活动提供经费、车辆等方便条件。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尊重代表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5年来共承办了历次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115件,督促政府和两院及时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2933件。为了提高办理质量,我们坚持了3条做法:一是代表大会闭幕前,会同政府两院具体研究处理办法,限定时间办理完毕。二是办理结束后,立即答复代表,并有重点的召集代表座谈,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三是常务委员会正式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办事部门和省政府处理情况的汇报。如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议案16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关于撤销林业、农场系统独自设立的法院、检察院机构”的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和论证,认为这项议案理由是充分的,建议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中解决。其余15件因属于对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省政府办理。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63件,已于1987年7月底全部办理完毕。我们还注意了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反馈工作,有关人员深入到牡丹江、鸡西、佳木斯、伊春、依兰等市、县,直接听取意见。
    受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意见,是了解社情民意、监督政府和两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五年来我们共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10890件(次)。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一般案件按归口办案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政策、法律久拖不决的案件,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仅1987年就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亲自批办来信1 36件(次),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七、开展外事活动,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
    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形势的发展,外事活动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五年来,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外事活动,先后组团出访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日本国北海道和新潟县,参加访问了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苏联伯力边区。在此期间,接待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议会议长,日本国北海道知事、议长,新潟县议会议长,美国阿拉斯加州州长、议长等29批外国议会、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来访。通过同一些外国地方议会和友好人士的交往,积极宣传了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宣传了我省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以及我省的资源优势,密切了常务委员会同这些国家地方议会之间的关系,借鉴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增进了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对于建立地方友好关系,帮助政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议政水平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为改革和建设服务,五年来,我们在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建设上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为了使委员全面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更好地参政议政,常务委员会对党中央、全国人大的重要会议精神、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都及时组织委员进行学习。如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等。党的十三大闭幕后,常务委员会及时组织了传达学习,通过学习,委员们提高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认识,加深了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意义的理解,明确了人大工作的方向。常务委员会还切实加强了机关的自身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提高,进一步端正了工作指导思想,振奋了革命精神,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了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服务的水平。
    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1986年3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法制、财经、教科文卫和民族四个咨询性委员会。这几个委员会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发挥了参谋咨询作用。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常务委员会着手进行了法制、财经、农林、教科文卫、民族、人事六个专门委员会的筹建工作,目前已准备就绪,并列入了本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将提请大会审议通过。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常务委员会机关还增设了调查研究室、民族办公室,增强了编制,并将按照十三大的精神,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
    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工作。为了把人大工作经验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更好地指导实践,五年来,共举行了三次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还带头撰写论文,并倡导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专家学者,就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发挥权力机关作用、保证宪法实施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研究探讨。常务委员会机关还编写了《加强地方人大建设发挥权力机关作用》、《地方法规汇编》和代表活动经验等小册子,为新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履行职权提供参考资料。
    四是,加强同省内外人大的联系,取长补短。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同省内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联系,并先后举办了两期市县人大主任培训班。三次参加了东北三省和内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交流了四省区人大行使职权、换届选举以及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好人大工作、加强机关建设的设想等情况。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事部门的同志,还先后到一些省、市、自治区对人大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这些对做好人大工作都很有启发。
    五年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体会比较深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开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是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而集体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形式是举行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好会议需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和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组织委员对准备审议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为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创造条件。二是会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议政。采取小组讨论同联组会讨论发言相结合,以小组讨论为主,既能使委员们畅所欲言,又能把主要问题议深议透,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同时邀请政府和两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解答问题。邀请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反映各地的不同要求和基层情况,以使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全面和符合实际。三是抓好会后的落实。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依靠和联系代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在代表大会期间,直接参与决定国家大事,大会闭幕后,带头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工作,反映民意民情。如果不依靠代表,发挥代表作用,人大常委会工作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民代表工作在各个部门,分布在各个阶层,生活在群众之中,能够及时听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常务委员会坚持同代表联系,这为正确履行职权创造了条件。五年来,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之所以受到群众的拥护,起到了较好的作用,饱含着代表的辛勤劳动,也是密切联系代表,经常听取代表意见的结果。
    第三,加强同政府和两院的联系,有利于协调一致地工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地位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为了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我们探索出举行联席会议的办法,并形成了制度。五年来,共举行了六次联席会议,及时交换了意见,沟通了情况,统一了思想,在制定立法规划、协商例会议题、组织代表视察、加强法律监督、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加强。密切了相互关系,能够彼此尊重,相互配合,工作更加协调了。政府和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也更主动、自觉了。
    第四,调查研究是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要提高议政水平,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职权,就必须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调查研究,把问题抓准,把情况摸透,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决议决定,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监督工作才能有力,人大常委会不处理具体事务,工作比较超脱,也完全有条件围绕重大的、长远的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坚持了四个结合:即上下结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同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围绕一个题目共同调查;内外结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政府和两院就有关问题,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点面结合,既搞典型调查,又掌握面上情况;调查和视察、检查相结合。
    第五,勇于探索,积极进取,才能开拓前进。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是个新事物,是一项新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几年来,我们一方面注意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并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另一方面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并通过召开全省市县人大主任座谈会,交流经验,吸取营养,因而在履行各项职权方面,都趟出了一些路子,形成了一些制度,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由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开展人大工作必须从能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既要积极探索,不能消极等待,又要审慎从事,不能操之过急。
    各位代表,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立法工作还不能适应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对已颁布的法规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不够,监督工作还是薄弱环节,对全省有些重大问题抓得不够及时有力,有些议题审议得不深,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公开化程度还不够,自身建设还不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都有待于今后改进和提高。
    各位代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处于“七五”计划和“八五”计划期间,担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任,我们希望并且深信,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十三大精神指引下,认真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必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中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两个文明建设顺利进行,为各项工作登上新台阶,振兴黑龙江,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