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颁布《黑龙江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黑龙江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凡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将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先报主管部门初审,再经当地市(地)广播电视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闭路电视播放的文艺性录像带,应是中央、省电视台播放过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或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
文艺节目录像带由各级广播电视局音像机构和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租借录像带。不准从外省引进录像带。
不准播放未经省广播电视厅核发“准放证”的录像带,严禁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带。
利用闭路电视进行电化教学的单位,只准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不准以任何借口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无关的内容。收看范围应限制在专业人员之内。
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不准接转和收录外国电视节目。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节目编排要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当地音像管理部门备查。
旅游饭店和其它形式经营的宾馆、饭店开办的闭路电视的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限期申报审批。
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带,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复制录像带或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广播电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录像带、录像设备、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闭路电视的使用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已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双奎、杨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