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试点权问题
省、市(地)给各试点县(含县级市)以改革试点权。各试点县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推进改革的深入发展。允许试点县在服从宏观控制的条件下,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对改革的办法大胆试验、实践。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改革的前提下,可以对某些政策规定(除税收外)变通地执行;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已确定了改革方向但尚未实施的改革,可以超前探索;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旧体制矛盾和问题,要创造性地工作,用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关于机构设置问题
试点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不突破人员总编制、不突破机构控制数、不突破领导职数规定、不搞机构升格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决定机构设置,不受上下对口限制。对机构上下不对口的业务工作不能削弱,要明确分管部门,要落实领导,有专人负责,做到上下顺畅通连。为保证行政工作正常运转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可采取先调整职能后动机构的办法,逐步改变机构设置。对上级部门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试点县可以进行探索,非试点县也可以进行探索,试点县应迈出更大步子。县属在镇的企事业,原则上都交镇管理。
允许试点县对人事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做适当的改革试验。
三、关于财政税收问题
在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和省原定对试点县各项照顾不变的情况下,对个别有问题和困难的试点县,省财政部门要采取临时性措施帮助解决;对省原定的经济改革试点市县,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实行总额分成和超收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任务内的按20%给市县,超收部分按30%拨给市县,但必须用于能源交通方面建设;对试点县中的边境县,省下达的边境建设投资、边境事业补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省、市(地)各部门下达的有关改革的专项经费要优先照顾试点县;对省里试点的两县(青冈、海伦),省交通部门每年拿出一定资金补贴县乡公路建设。其它试点县由所在市(地)确定。
试点县在保证完成省财政包干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聚财、用财、理财的积极性,在减免税收上享有市(地)一级权限。
四、关于金融信贷问题
省工商银行对试点县的信贷资金,实行多存多贷,多吸收的存款可就地多放贷款。贷款对象不受业务分工的局限。可以在全县范围特别是人口较多的集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并办理综合业务。对企业单位计划内的基本建设,凡有还款来源而一时资金不足的,可以发放临时性贷款予以支持。
省建设银行对试点县实行超计划存款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试点县建设银行对超计划多存部分可以用于发放临时周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对试点县单独核定更改措施贷款计划50万元(计划指标单列),由县周转使用,自行审批贷款项目。
农业银行对试点县实行多存多贷、多收多贷、少存少收则少贷,贷款对象不受业务分工局限。设置储蓄网点和开展储蓄不受城乡限制。对信用社提交的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视各乡(镇)不同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别,灵活掌握。
信用社改革,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把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营业所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真正做到还权于社,还社于民。信用社在农村可实行存贷款浮动利率。信用社在坚持“三为主”的基础上,可以更灵活的开展信贷业务。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发放贷款,拆借资金,发行股票、债券。允许在村上建信用站,贷款实行“三公开”,方便农民发展商品生产。
五、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发展新的商业形式问题
供销社要积极推广肇东昌五、尚志元宝供销社的经验,走以服务为宗旨,不以单纯盈利为目的的道路,扩大服务领域,实行综合经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与农民的联营合作,扶持农民发展商品经济。供销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或转让。可以试办专业合作社。改变县联社的职能,由行政组织变为经济实体,并发挥为基层社服务、规划、业务指导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对农民群众兴办的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各种运销、加工、贮藏等商业经营服务,除国家和省政府一定时期和一定品种有明文规定外,要放权撤卡,大力支持。
六、关于外经外贸问题
对试点县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补偿贸易、合资合作,外贸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加强业务指导。试点县从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省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指标额度方面予以照顾。试点县创汇企业和供货单位的外汇分成由40%增加到50%。
省、市(地)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县创造条件兴办外贸出口产品基地和专厂(矿)。
七、关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问题
省科技主管和有关业务部门,都要把试点县列为科技服务的重点县。积极帮助各试点县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对个别匹配资金困难的县,可逐年筹集;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适当多安排;先进科普手段的投放、科技馆站的建设,对试点县优先;省、市(地)科技部门,要多方组织科技力量对试点县进行咨询服务,力争在1987年内帮助各试点县制定完科技发展规划。
省教育、卫生、文化部门对试点县的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人才的培养要给以优先安排,对农、林、水、师、医专业可以适当扩大定向招生名额;对试点县的文化、教育经费、卫生医疗保健费给予适当照顾。
八、关于省、市(地)各部门加强对试点县工作指导问题
试点县是省、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的改革试点县,也同时是省、市(地)各部门业务工作的改革试点县。省、市(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试点县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搞好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省、市(地)有关部门不得因机构不对口或改革中遇到问题而中断或减少对试点县在计划、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正常投放或挑剔试点县的工作。
省、市(地)各部门要根据试点县改革的步伐。同步配套搞好本部门业务和行业改革,并每年将在试点县上业务工作改革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一次书面汇报。
各有关市(地)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