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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颁发《采用国际标准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等4个部门联合颁发了《采用国际标准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和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加价产品的范围: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并经国家和省(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认定的产品;或获得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可实行优质优价。对于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产品,因涉及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实行优质优价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加价幅度:一般不超过产品出厂(零售)价格(以国家和省定价这准)的20%。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或超过国外先进水平的或获得国家优质奖的产品,优质加价15-20%;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通用标准水平的,或获得部、省优质奖的产品,优质加价5-15%。
    二、优质加价产品的申报和审批手续: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并要附有省级以上的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认定合格证书、产品质量稳定生产1年的原始记录、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或优质产品证书,方可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属省管理的产品,由企业报省主管部门审查,并由省标准计量局(或其授权的单位)对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签署意见,再报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属国家管理的产品,由省主管部门和省物价部门上报国家批准后执行。
    三、对企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若不宜实行优价时,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经过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或所得税的照顾,国营企业减免的所得税和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部份,应专项用于完善捡测手段和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
    四、企业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而购置的检测仪器和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在3-5年内摊入成本。
    五、凡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需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攻关、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在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创优产品原则上都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没有国际标准的产品,需制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补充技术条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评为省优质产品。
    七、企业引进国外样品,样机而仿制的产品和引进全套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都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各级经委(计经委)标准计量部门责令企业限期采用。
    八、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的产品及优质优价产品,抽查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以质量不合格论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吊销其“采标”验收合格证书,撤销一切优惠待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
    由于黑龙江省采取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使全省采用国际标准的速度大大加快,水平大大提高。到1987年止,全省采用国际标准总数已达到2085项,比1982年刚开始这项工作时增加了32倍。 (闫玉珍、唐卓)